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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袋有提示儿童误食干燥剂受伤能否索赔

2010-03-15 11:10:08.0 来源:法制快报 责编:陈运荣

摘要: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法律对商家给予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障要求是无条件的,商家尽了一定的提示责任并不等于完全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CPP114】讯:

  龚律师:

  春节期间,我4岁的儿子用压岁钱到商店购买了1袋膨化食品。可儿子在吃时误食了袋内的干燥剂(用生石灰做),结果儿子的口腔被灼伤,儿子哭喊时又把干燥剂搓到眼造成眼角膜损伤。我为儿子治疗伤病先后花费了1600余元。当我要求厂家赔偿时,厂家却以干燥剂的外部包装已写明“干燥剂,勿吞服”为由拒赔。请问,包装袋上有了提示,我儿子误食受伤就不能要求赔偿了吗?

                                 读者 高 丽

  高 丽读者:

  生产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厂家在干燥剂的外包装注明“干燥剂,勿吞服”,但并非对消费者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生石灰  有很强的吸收空气中水分的功能,故会被用做食品、衣物、精密仪器的干燥剂。生石灰在遇水变成氢氧化钙的过程中会释放热量,而氢氧化钙呈碱性具有腐蚀性,厂家应当知道这个常识,如果误食这种干燥剂,会灼伤口腔或食道,如果溅入眼中会引起结膜和角膜的损伤。虽厂家已经提醒消费者“干燥剂,勿吞服”,但对不能理解的消费者起不到任何作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法律对商家给予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障要求是无条件的,商家尽了一定的提示责任并不等于完全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干燥剂,勿吞服”的提示实际上就是一种格式条款。对于其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因事故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当你4岁的儿子误食膨化食品内的生石灰干燥剂造成受伤后,生产厂家不能以已有提示为由拒绝赔偿。如果你与厂家协商无法解决赔偿问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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