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丽友等食品巨头在南京遭遇“标签门”
2010-04-02 09:46:34.0 来源:江苏经济报 责编:Victoria
- 摘要:
- 王金宝直接对这两份文件提出了质疑,并坦言已经先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递函,指出《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违背了《食品安全法》,并建议暂停实施,进行合法性审查。
【CPP114】讯:一起地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却牵连着南京市8家区级法院陆续收到的起诉状,被告无一例外都是国内市场知名食品企业:好丽友、康师傅、上好佳、喜之郎、娃哈哈、达能……被起诉的理由大体相同:消费者购买其食品后,发现存在营养成分超标、食品标签不合规、添加剂标示不清等问题,要求10倍赔偿。昨天上午,这组诉讼中的首起案件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审理。
通用名之争
引人注目的除了10倍索赔,还有被告的知名度:第一被告是麦德龙超市,第二被告是国际著名巧克力派“巨头”、韩国食品企业四“大鳄”之一好丽友食品公司。南京消费者王金宝一口气将这两大巨头一起诉诸法院,是因为他在麦德龙超市购买的好丽友派、蛋黄派等总糖含量超标、食品标签特别是添加剂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注。王金宝要求好丽友和麦德龙返还其购物款88.07元,支付购物款的10倍赔偿。
争论焦点最终落在食品添加剂如何标注上。王金宝首先祭出去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包装标签上标注其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而好丽友在三种食品配料中所标示的“膨松剂”、“乳化剂”、“稳定剂”等均属于某一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且“食用香料”用的是简单标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用加工助剂的通用名称也没有标示出来。
对此,好丽友辩称,目前,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中只有“具体名”与“功能类别名称”,并没有“通用名称”的概念,企业无标准可以遵循。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受质疑
好丽友拿出了两份国家质检总局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颁布的法规和文件。一是修改后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仅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当”标注具体名称,而对“膨松剂”、“乳化剂”和“稳定剂”却规定“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代码”。一是2009年10月22日颁布的《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食品生产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装”。
王金宝直接对这两份文件提出了质疑,并坦言已经先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递函,指出《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违背了《食品安全法》,并建议暂停实施,进行合法性审查。
王金宝的另一个身份是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正是这次组团诉讼知名食品企业的幕后策划者。即便是在法庭上,他也毫不避讳自己发动这场10倍索赔风暴的“处心积虑”:“就是想通过公益诉讼,给这些知名食品企业狠狠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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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焦点最终落在食品添加剂如何标注上。王金宝首先祭出去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包装标签上标注其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而好丽友在三种食品配料中所标示的“膨松剂”、“乳化剂”、“稳定剂”等均属于某一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且“食用香料”用的是简单标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用加工助剂的通用名称也没有标示出来。
对此,好丽友辩称,目前,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中只有“具体名”与“功能类别名称”,并没有“通用名称”的概念,企业无标准可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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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丽友拿出了两份国家质检总局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颁布的法规和文件。一是修改后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仅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当”标注具体名称,而对“膨松剂”、“乳化剂”和“稳定剂”却规定“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代码”。一是2009年10月22日颁布的《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食品生产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装”。
王金宝直接对这两份文件提出了质疑,并坦言已经先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递函,指出《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违背了《食品安全法》,并建议暂停实施,进行合法性审查。
王金宝的另一个身份是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正是这次组团诉讼知名食品企业的幕后策划者。即便是在法庭上,他也毫不避讳自己发动这场10倍索赔风暴的“处心积虑”:“就是想通过公益诉讼,给这些知名食品企业狠狠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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