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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家中央出版单位转企享税收优惠

2010-05-08 09:11: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校 责编:乐轩

摘要:
财税[2009]34号《通知》还规定,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其适用范围包括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
  【CPP114】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学习出版社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29号),学习出版社等13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上述通知。该通知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学习出版社等13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据了解,2009年3月26日公布的财税[2009]34号《通知》,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推进文化创新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而出台的。按照财税[2009]34号《通知》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将享受以下四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其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其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财税[2009]34号《通知》还规定,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其适用范围包括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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