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盒擅用奥运标志 销售商等四方被罚
2010-06-29 10:16:30.0 来源:新闻晨报 责编:喻小唛
- 摘要:
- 2009年9月,某食品公司将一批月饼转售给销售商销售,但因包装盒上的图案使用了奥运“祥云”图案和“五环”标志,却未经第29届奥委会和国际奥委会许可,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处,共计损失35万元。
【CPP114】讯:因月饼包装盒擅自印有奥运标志,销售商被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销售商将食品公司、包装装潢公司和包装制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损失35万元。近日,松江法院判决由原告销售商承担50%责任,被告包装制品公司、包装装潢公司和食品公司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2009年9月,某食品公司将一批月饼转售给销售商销售,但因包装盒上的图案使用了奥运“祥云”图案和“五环”标志,却未经第29届奥委会和国际奥委会许可,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处,共计损失35万元。
销售商缴纳上述罚款后,将食品公司、包装装潢公司和包装制品公司告上法庭。
包装装潢公司辩称,自己接受某食品公司委托向包装制品公司订做包装盒,约定包装盒由包装制品公司设计、加工、生产完成后,直接将货发给食品公司。故侵权的月饼包装盒图案是包装制品公司设计和加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图案的设计和制作者最终承担。食品公司同样认为月饼包装盒是包装制品公司生产,侵权责任应当由包装制品公司承担。
包装制品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作为销售方,应当对食品公司的月饼及包装盒尽到检验义务,以避免出现问题。然而销售方未能尽到检验义务,且在收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也未能穷尽法律手段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以尽量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销售方应对行政处罚后果承担一半责任。包装制品公司理应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确保加工的产品不存在瑕疵,包装制品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包装装潢公司和食品公司作为委托方,应当对包装制品公司加工的产品尽到检验、审查义务,确保其加工的产品不存在瑕疵,包装装潢公司和食品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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