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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产业侵权险境 搜索网站发展空间受限

2010-08-03 11:15:12.0 来源:法人 责编:喻小唛

摘要:
“众所周知,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经营者希望自己处于一个比较宽松的法律环境之下,这是可以理解的。”于国富律师最后表示,与美国等国家的互联网侵权法规相比,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互联网专条”似乎过于严厉了。 

  【CPP114】讯:一部有关“侵权责任”的新法的实施,对互联网产业到底会带来何种影响,现在显然一言难尽,但这个最有活力的新兴产业遭遇的法律风险随后将逐渐呈现

  2010年7月1日,酝酿已久的《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到互联网行业的相关规定格外引人瞩目。

  作为发展迅猛而立法稍显滞后的产业,对于互联网上一些涉嫌侵权行为的争议由来已久。而此次新规中,明确了网络人肉搜索、网上传播隐私、博客或论坛攻击等行为均可能涉嫌侵权,而且需承担侵权责任。其中,不仅内容发布者需担责,连作为发布平台的互联网企业也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一些涉嫌侵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常见,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监管及立法的缺失。此次新规中有关内容将成为互联网立法的有效补充,对互联网产业的影响可见一斑。

  实际上,有关互联网立法的探讨一直在争议之中:一方面,互联网急速发展的特性使得立法进程难以跟上实际需求;另一方面,鉴于网络传播的便利和有效,如何甄别海量信息中哪些涉嫌违法,也是比较困难的工作之一。

  比如有网友提出,诸如“周久耕被人肉”等事件,实际上是“网络反腐”的完美诠释,如果今后“人肉”行为一概禁止,对社会而言也不一定是好事。

  互联网专条

  跨越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之后,《侵权责任法》终于在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被认为重要性堪比《物权法》的法律,在保障隐私权、专利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一系列公民权利方面,均作出详细规范。

  在第36条中,《侵权责任法》专门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作出规范,其中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发生侵权行为之后,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将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这一条,被学界形象的称为“互联网专条”。今后,网络人肉搜索、网上传播隐私、博客或论坛攻击等常见的网络行为都将可能因侵权而承担相应责任,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各大网站、论坛来说,如果不能及时处理相关侵权内容,将可能无端担责。

  “网络攻击和披露个人隐私等行为,可能会造成对他人的侮辱诽谤和隐私泄露,是侵权行为,应当被监管和追责。”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国富律师表示,但他对于“人肉搜索”的侵权界定则有不同看法。

  于国富律师认为,对于“人肉搜索”,法律上并没有作出明确定义,他认为这只是中性的行为,本无所谓合法与非法。只有那些以人肉搜索为手段,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侵犯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才需要被监管和追责。

  在“互联网专条”中,影响最为广泛可能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规定。专条中包含了认定互联网企业侵权责任的三个层次:首先,互联网企业对于自行发布的侵权内容,承担直接侵权的责任;其次,互联网企业对于他人发布的内容,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有删除和屏蔽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对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对互联网企业明知他人发布的信息侵权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无须权利人通知即应当承担责任。

  “我认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认定侵权内容或者及时删除确实有难度,而针对相关行为的具体界定,新法中并未明确。”一位不愿具名的互联网广告公司负责人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专条”实际上增大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容易导致“通知权”被滥用等问题。 

  “专条”的影响

  “互联网专条”所指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是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包括提供博客空间、BBS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如电信运营商)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

  这一概念相当宽泛,“专条”所监管的范围几乎涵盖到所有的互联网企业。许多专家认为,在一些侵权行为中,往往侵权内容发布者为个人,一来追责不容易,二来即使认定侵权可能赔偿能力也有限。相对来讲,互联网企业的法律风险将无形中被放大。

  “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讲,学界一般认为,‘互联网专条’给他们提出了新的挑战,甚至由于国内外法律的宽严程度差异,可能会导致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的阻滞。”于国富律师认为,过于严格的“通知后义务”,将导致互联网内容质量下降,言论自由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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