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团伙制售408万余惠普佳能标识 7人领刑
2010-08-11 08:39:03.0 来源:南方日报 责编:Victoria
- 摘要:
- 之后,南海区检察院指控的董某、杜某、王某银、李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曾某、左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南海某印刷公司、冯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CPP114】讯:一个活跃在广佛的制假团伙,专门制造销售假冒的惠普、佳能等知名品牌标识达数百万个。记者昨天获悉,佛山中院近日终审判决该案,7被告人分获刑四年至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制假冒知名品牌商标防伪标识
今年41岁的董某是广州人,他从2007年年底和王某(另案处理)开始制造、销售惠普、佳能、三星品牌打印机耗材外包装商标标识。2008年,董某委托顺德姓杨的男子生产这些品牌打印机耗材的外包装,但几个月后被警方查获。之后,董某和南海黄歧人杜某一起合作,由董某联系印刷外包装彩箱,并负责销售、收取货款,杜某则负责联系印刷不干胶、防伪标识、说明书,聘请工人打包装,打包装的仓库位于南海区白沙村。由于他们租用的仓库是违章建筑,后来在拆除时被执法部门查获。
去年春节后,董某结束了与杜某的合作,租用了位于广州天河两个仓库,并委托了南海某印刷公司的冯某、“老六”等帮忙继续印刷惠普、三星、佳能打印机耗材外包装彩箱及惠普打印机说明书,并聘请了王某银等工人进行整理、打包。因董某不识字,就叫其妻李某负责记录假冒标识的进仓、出仓、销售等情况及通知发货等工作。
据调查,这些惠普、三星、佳能等知名品牌商标的防伪标识、不干胶、说明书主要是低价销售给湖南人曾某。据曾某称,他是从2008年8月开始,从董某处进惠普、佳能、三星、兄弟、施乐等牌子打印机硒鼓外包装等货物,价格远远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而左某则是从2008年年底从王某处拿惠普、佳能、三星等品牌打印机耗材外包装,并与曾某经常炒货,对外销售进行牟利。
制假售假408多万件
这些假冒商标在市场出现后,引起了惠普等公司的重视。2008年及2009年,惠普公司专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发现董某、左某以及冯某及其印刷公司在大量制造、销售假冒惠普商标打印机耗材外包装、说明书等产品的情况后,向佛山警方报案。
佛山警方经立案侦查后,于去年7月21日展开抓捕行动,在广州先后抓获了董某夫妇、左某和王某银,并在南海抓获杜某和冯某。之后又于去年9月1日,在广州抓获曾某。
之后,南海区检察院指控的董某、杜某、王某银、李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曾某、左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南海某印刷公司、冯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董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为408.3833万件,南海某印刷公司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为为197.4390万件;杜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为74.3012万件;曾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为59.0123万件;左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为35.1692万件;王某银、李某参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为的数量为143.6950万件。
一审判决后,南海某印刷公司、冯某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终审判决,以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杜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王某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李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冯某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南海某印刷公司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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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冒知名品牌商标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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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春节后,董某结束了与杜某的合作,租用了位于广州天河两个仓库,并委托了南海某印刷公司的冯某、“老六”等帮忙继续印刷惠普、三星、佳能打印机耗材外包装彩箱及惠普打印机说明书,并聘请了王某银等工人进行整理、打包。因董某不识字,就叫其妻李某负责记录假冒标识的进仓、出仓、销售等情况及通知发货等工作。
据调查,这些惠普、三星、佳能等知名品牌商标的防伪标识、不干胶、说明书主要是低价销售给湖南人曾某。据曾某称,他是从2008年8月开始,从董某处进惠普、佳能、三星、兄弟、施乐等牌子打印机硒鼓外包装等货物,价格远远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而左某则是从2008年年底从王某处拿惠普、佳能、三星等品牌打印机耗材外包装,并与曾某经常炒货,对外销售进行牟利。
制假售假408多万件
这些假冒商标在市场出现后,引起了惠普等公司的重视。2008年及2009年,惠普公司专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发现董某、左某以及冯某及其印刷公司在大量制造、销售假冒惠普商标打印机耗材外包装、说明书等产品的情况后,向佛山警方报案。
佛山警方经立案侦查后,于去年7月21日展开抓捕行动,在广州先后抓获了董某夫妇、左某和王某银,并在南海抓获杜某和冯某。之后又于去年9月1日,在广州抓获曾某。
之后,南海区检察院指控的董某、杜某、王某银、李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曾某、左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南海某印刷公司、冯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董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为408.3833万件,南海某印刷公司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为为197.4390万件;杜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为74.3012万件;曾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为59.0123万件;左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为35.1692万件;王某银、李某参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为的数量为143.6950万件。
一审判决后,南海某印刷公司、冯某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终审判决,以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杜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王某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李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冯某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南海某印刷公司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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