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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简介

2010-09-02 11:57:21.0 来源:诺宇网_创业网 责编:龟山隐真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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