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名
  • 密码
  • 产品
供应
求购
公司
资讯
展会
评论访谈专题话题印搜动态
国内国际环保视频产品导购
活动展会设备印品世界
行业动态企业动态营销电子商务政策法规统计商机
印前印中印后包装器材耗材油墨
胶印数码标签CTP纸箱创意丝印柔印其他
展会专题企业专题资讯专题技术专题
文化人物社会
展会预告会议预告展会资讯国内展会国际展会推荐展会
印刷包装丝印
印刷包装丝印
印刷包装丝印
您当前位置: CPP114首页> 趋势频道> 政策法规> 正文
胶印油墨
胶印材料
丝印材料

文物局出新规 拓印文物需获取资格

2011-02-18 11:09:49.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蔡岩红 责编:刘慧

摘要:
未依法区分等级的文物不得复制、拓印。因文物保存状况和文物本体特点不适宜复制、拓印的,不得复制、拓印。这是国家文物局新出台的《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CPP114】讯:未依法区分等级的文物不得复制、拓印。因文物保存状况和文物本体特点不适宜复制、拓印的,不得复制、拓印。这是国家文物局新出台的《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文物复制是指依照文物的体量、形制、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历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技艺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与原文物相同制品的活动;文物拓印是指在文物本体覆盖一定的材料,通过摹印文物上的纹饰、文字、图案等,制作拓片的活动。

  办法规定,复制、拓印文物,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为科学研究、陈列展览需要拓印文物的,元代及元代以前的,应当翻刻副版拓印;元代以后的,可以使用文物原件拓印。在文物原件上拓印的,禁止使用尖硬器具捶打。批量制作文物复制品、拓片,不得使用文物原件。

  办法还明确,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复制、拓印文物,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办法要求,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文物复制、拓印模具和技术资料。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或国家权益损害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点击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相关新闻:

  电子印刷标签与导电油墨详析
  美国电子印刷品厂商再获2000万美元投资
  xerox开发新型银墨 用于低成本电子印刷


分享到: 下一篇:“十二五”石狮印刷等制造业竞“争先”
  • 【我要印】印刷厂与需方印务对接,海量印刷订单供您任意选择。
  • 【cpp114】印刷机械、零配件供求信息对接,让客户方便找到您。
  • 【我的耗材】采购低于市场价5%-20%的印刷耗材,为您节省成本。
  • 【印东印西】全国领先的印刷品网上采购商城,让印刷不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