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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鲜令”——敢问路在何方

2006-04-25 09:37:14.0 来源:中华印刷包装网 责编:资讯部

  将于6月1日全面推行的“禁鲜令”再次引起奶企争议,在四川省奶牛养殖大县洪雅县召开的“西部乳业发展形势研讨会”上,来自北京、上海、江苏等地的奶企代表依然对“禁鲜令”不敢苟同,认为去年国务院办公室24号文件(下有具体内容)已使《通则》“禁鲜”失去基础,呼吁解除“禁鲜令”。“禁鲜令”再次遭遇拒绝。究竟是什么在阻碍“禁鲜令”的前行之路?


  相关人士指出:市场上的“鲜奶”并非真正鲜奶,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四种:即“生奶”,即“直接从奶牛身上挤下,未经加工的奶”,市场上一般没有销售;“巴氏消毒奶”,即“生奶”经过80℃以下加热处理,仅保留奶中对人体有益的细菌,特点是“保质期不长,且需要冷藏”,目前市场中的所有“鲜奶”正是这类;“瞬时超高温灭菌奶”,它经过130℃-135℃的加热消毒,虽然其营养成分没有“巴氏消毒奶”高,但由于达到了国家标准的无菌状态,因而能常温保留;还有一种就是由奶粉加工调制而成。目前,高温奶凭借可长期保存和相对廉价的优势占据了中国乳业近70%的市场,各巴氏奶企业只能在“鲜”字上大做文章,苦苦维持一方天地。该负责人认为,巴氏奶如果没有了“鲜”字招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号召力将更显不足。如果“禁鲜令”得以实施,这些企业都将遭受致命打击。
  "禁鲜令"之路将何去何从有待观察。


  相关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24号文件)

  我国奶制品的外包装上将不能再使用“鲜牛奶”等名称,而必须使用“灭菌奶(乳)”和“巴氏杀菌奶(乳)”等标准名称。这一规定被乳业界称为“禁鲜令”。
国务院办公厅在2005年9月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24号文件),指出一些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国奶业的健康发展,并要求自2005年10月15日起,凡在液态奶生产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复原乳”字样。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于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写的指导性文件《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同时生效。根据这两个文件, 使得“禁鲜令”出台。但稍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表示,对于部分标签库存量大的企业,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终期限不得超过今年的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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