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生态包装法规概览
2006-04-28 09:17:04.0 来源:中国包装报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法律法规是社会安定的保障,也是绿色革命深入、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世界生态包装的健康发展也不例外。
1981 年,丹麦政府鉴于饮料容器空瓶的增多带来不良影响,首先推出了《包装容器回收再利用法》。由于这一法律实施影响了当时欧共体内部各国货物自由流动协议,影响了其成员国的利益。于是,一场“丹麦瓶”的官司打到了欧洲法庭。1988 年,欧洲法庭判丹麦获胜。欧共体为了缓解争端,1990 年 6 月召开都柏林会议,提出了“充分保护环境”的思想,制定了《废弃物运输法》,规定包装废弃物不得运往他国,各国应对废弃物承担责任。1994 年 12 月,欧共体(欧盟)发布了《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对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在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都柏林宣言》之后,西欧各国先后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1991 年的《德国包装法令》,荷兰《包装盟约》,1992 年的奥地利《包装法规》,1993 年的《欧洲环境规则EMAS》,法国《包装法》,比利时的《国家生态法》,1994 年的法国《包装废弃物运输法》、奥地利《包装法实施细则》,1995 年的德国《循环经济法和垃圾法》,1996 年的英国《包装废弃物条例》等各种法律法规先后问世。此外,各种企业组织和群众团体有如雨后春笋,其规章制度更是“百花齐放”,为欧洲的环境保护走在“世界前列”立下了汗马功劳。
与欧洲相呼应,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韩国、我国香港、菲律宾、巴西、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也先后制定了包装相关法律法规。1993 年,日本推出《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1997年又公布《包装容器回收法》。有关行业也成立了环保组织,制定了规章条例,例如,1993 年日本机电工业协会推出的包装容器回收标识,就很有意义。而美国则别具特色,各州各自为政制定法律,到 2000 年就有 45 个州制定了包装废弃物管理法规,200 多项回收再用法规。
在这场世界性绿色革命中,我国亦走在前列。1979 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4 部专项法和 8 部资源法,30 多项环保法规明文规定了包装废弃物的管理条款。1994 年 5 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 CCEL 正式成立,并开始实施环保标识制度。1998 年,省级绿色包装协议成立。2001年 2 月 14 日,中国绿色包装企业联合会召开工作会议,决定成立“绿色包联”,制定了《绿色包联章程》,标志我国生态绿色包装进入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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