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订已被列入立法计划
2011-03-16 13:05:21.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责编:王岑
- 摘要:
- 2011年3月1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在京举行主题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记者会。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刘平均,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局长孟庆丰,商务部条法司司长李成钢就相关问题分别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CPP114】讯:2011年3月1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在京举行主题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记者会。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刘平均,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局长孟庆丰,商务部条法司司长李成钢就相关问题分别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在回答《法制日报》、法制网记者提出的“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表?”问题时,阎晓宏回答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到现在已经21年了。在21年间,尚未对《著作权法》做一次全面修订,只是曾经做过两次小范围的局部修订,即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为了符合《与贸易规则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了局部的修订;第二次是去年,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后为了执行WTO的裁决,我国对《著作权法》再次作了局部的修订。应当说《著作权法》在1990年出台时是适应当时社会形势的一部法律,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实践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这部法律有很多地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国际条约都进行过调整,而我国对《著作权法》却没有进行过全面的修订,造成在社会实践中现行《著作权法》存在某些地方比较难操作的地方,比如说法定许可作品怎么样付酬、教科书作品怎么付酬,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表演权、广播权如何解决等,这些都需要在全面修订《著作权法》工作中来完成。社会各界,其中包括很多两会代表委员都对修改《著作权法》提出了积极建议,这很值得注意。现在修订《著作权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修订也非常必要。《著作权法》的修订从程序上来讲,它需要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目前,国务院已把著作权的修订纳入到立法计划中,什么时候需要全面修订这部法律还得由全国人大审定。
在回答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提出的“两岸去年已经签署了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在著作权的优先权上有没有具体的进展?”问题时,阎晓宏表示,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10年6月签署)里涉及版权问题其实是关于双方执法交流的问题。根据《协议》,双方同意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并在处理时双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资讯,并通报处理结果。目前,双方为此成立互鉴认证机构,即在台湾如果版权人提交了认证机构的报告之后,国家版权局就会尽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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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法制日报》、法制网记者提出的“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表?”问题时,阎晓宏回答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到现在已经21年了。在21年间,尚未对《著作权法》做一次全面修订,只是曾经做过两次小范围的局部修订,即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为了符合《与贸易规则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了局部的修订;第二次是去年,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后为了执行WTO的裁决,我国对《著作权法》再次作了局部的修订。应当说《著作权法》在1990年出台时是适应当时社会形势的一部法律,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实践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这部法律有很多地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国际条约都进行过调整,而我国对《著作权法》却没有进行过全面的修订,造成在社会实践中现行《著作权法》存在某些地方比较难操作的地方,比如说法定许可作品怎么样付酬、教科书作品怎么付酬,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表演权、广播权如何解决等,这些都需要在全面修订《著作权法》工作中来完成。社会各界,其中包括很多两会代表委员都对修改《著作权法》提出了积极建议,这很值得注意。现在修订《著作权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修订也非常必要。《著作权法》的修订从程序上来讲,它需要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目前,国务院已把著作权的修订纳入到立法计划中,什么时候需要全面修订这部法律还得由全国人大审定。
在回答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提出的“两岸去年已经签署了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在著作权的优先权上有没有具体的进展?”问题时,阎晓宏表示,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10年6月签署)里涉及版权问题其实是关于双方执法交流的问题。根据《协议》,双方同意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并在处理时双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资讯,并通报处理结果。目前,双方为此成立互鉴认证机构,即在台湾如果版权人提交了认证机构的报告之后,国家版权局就会尽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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