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2011年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的通知
2011-03-18 10:33:35.0 来源:天津包装网 责编:王岑
- 摘要: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54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09]41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1年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CPP114】讯:财企[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54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09]41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1年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减量化、低排放、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鼓励包装行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积极开发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减少材料用量、减少污染,促进循环经济和绿色包装产业的发展。
二、支持重点
2011年研发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循环利用、节材代木、技术先进的下列项目:
(一)符合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要求的新型绿色包装材料与制品项目。
(二)符合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要求的包装新技术、新材料及其应用项目(详见附件2)。
(三)包装材料及制品的循环利用和包装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项目。
(四)具有高效率、多功能、智能化、高精度的包装机械及装备项目。
三、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企业符合财企[2008]154号文件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项目的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已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一般不得连续申报;以前年度申报但未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如无重大技术突破、创新,不宜再次申报。
(三)为统一申报格式,申请研发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统一的申报表(详见附件1),申报表电子文档可在中国包装联合会网站(www.cpf.org.cn)下载。申报项目材料须提供一式七份,按A4纸张尺寸分别装订成册,电子文件一份(需与纸质文件一致)。
(四)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报送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项目的数量不超过10个(其中至少有2个节材代木项目),计划单列市上报项目的数量不超过5个(其中至少有1个节材代木项目);中央企业集团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直接报送财政部(上报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其中包括1个节材代木项目)。
(五)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电话:010-68552427 邮编:100820);申报项目材料报送中国包装联合会技术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10层1022室 电话:010-65839067 邮编:100020)。
(六)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材料的报送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20日。
四、组织管理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做好项目组织工作,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专业技术部门的作用,对企业申报材料严格审查和科学论证,确保项目质量。
(二)要加强对已安排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和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就2009年和2010年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企业司。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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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54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09]41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1年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减量化、低排放、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鼓励包装行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积极开发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减少材料用量、减少污染,促进循环经济和绿色包装产业的发展。
二、支持重点
2011年研发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循环利用、节材代木、技术先进的下列项目:
(一)符合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要求的新型绿色包装材料与制品项目。
(二)符合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要求的包装新技术、新材料及其应用项目(详见附件2)。
(三)包装材料及制品的循环利用和包装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项目。
(四)具有高效率、多功能、智能化、高精度的包装机械及装备项目。
三、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企业符合财企[2008]154号文件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项目的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已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一般不得连续申报;以前年度申报但未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如无重大技术突破、创新,不宜再次申报。
(三)为统一申报格式,申请研发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统一的申报表(详见附件1),申报表电子文档可在中国包装联合会网站(www.cpf.org.cn)下载。申报项目材料须提供一式七份,按A4纸张尺寸分别装订成册,电子文件一份(需与纸质文件一致)。
(四)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报送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项目的数量不超过10个(其中至少有2个节材代木项目),计划单列市上报项目的数量不超过5个(其中至少有1个节材代木项目);中央企业集团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直接报送财政部(上报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其中包括1个节材代木项目)。
(五)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电话:010-68552427 邮编:100820);申报项目材料报送中国包装联合会技术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10层1022室 电话:010-65839067 邮编:100020)。
(六)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材料的报送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20日。
四、组织管理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做好项目组织工作,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专业技术部门的作用,对企业申报材料严格审查和科学论证,确保项目质量。
(二)要加强对已安排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和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就2009年和2010年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企业司。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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