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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9 09:05:22.0 来源:?????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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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P114】讯:4月28日上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做客中经网文化名人访,就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数字出版物等相关问题谈了自己的观点。
“世界读书日”与“世界图书和版权日”不同
访谈中,张洪波首先解释了一般人的一个误区,就是很多人会把4月23日“世界读书日”和4月26日“世界图书和版权日”混淆,以为都是“世界读书日”。他表示,两个日子是不同的,4月23日由于是很多世界级的知名文学家、艺术家的诞辰,所以原教科文卫组织为了便于推广文学领域大师的作品,使世界范围内能够更加广泛的传播这些作品,就把这天确定为“世界读书日”,希望在这一天唤醒全社会,世界各民族对的阅读兴趣。后来,教科文卫组织又确定4月26日为“世界图书和版权日”,因为版权的诞生和图书是有紧密的关系,所以很容易把两个日子混淆。
张洪波表示,因为中国的版权制度建立得比较晚。尽管近些年我们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在版权保护立法方面,版权保护的制度方面,版权的服务方面与国外相比,还是稍显落后。比如说关于版权制度传播方面,很多西方国家公众的版权意识比较强,产业界的版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比较强,在创新产业发展和版权保护制度利益平衡方面做得比较好。4月23日或者4月26日,都会有一些非常丰富的活动。而国内的公众意识和产业界的版权意识这方面来讲,需要进一步的提高。
文字著作权协会帮助作者维权
张洪波接着介绍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相关职能。他表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协会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从事文字的著作权管理,在当前新技术、新传播方式、新著作权的权利不断出现的情况下,个人很难管理相关的权利或者很难从权利管理过程中获得比较好的回报,于是国家版权局指导国内12家单位,比如中国作协、中国文联、中国记协发起成立了文字著作权协会这样的一个组织。目的是在新形势下加强版权的保护,并且推广作品。
张洪波表示,文字著作权协会主要有三方面的作用。第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全国承担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以及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稿酬收转的法定机构。比如一个媒体发表的文章,被其他的媒体转载,就应该获得相应的稿费,如果转载报刊找不到原作者,就应该把转载的稿费按照一千字50元的标准,交给文字著作权协会,协会可以与原媒体联系,找到作者转付稿酬。另外还有数字网络环境下进行一些工作,即通常所说的数字版权,数字版权包括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手机阅读、手机报、电子书等等。协会可以跟几大电子运营商和厂商谈电子内容的授权许可,会帮助会员获得数字版权的收益。
第三个主要的作用就是维权,当会员的权利被一些企业,或者使用者侵犯时,协会可以代表作者,以会员的名义跟侵权盗版的企业交涉,甚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会员的权力。张洪波表示,协会跟港澳台和海外的相关著作权管理组织有广泛的联系,与香港、台湾地区,美国和加拿大的组织都有合作,当签订了代理协议之后,协会可以代表这些组织向大陆的收取相关的版权费,也可以代表会员通过版权收取相关的费用。
张洪波谈到,国际上也有着类似的组织,比如在国际上有一个组织叫国际影印复制权协会,美国有美国版权结算中心,澳大利亚有版权许可代理公司,加拿大、英国都有一个版权许可代理机构。
只是名称不同,不管名称怎样,都是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而且是专注于文字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
当前著作权法处罚力度不够
在谈到著作权法时,张洪波表示,我们的《著作权法》虽然经历了两次修订,但还有一些内容与现行社会的需求,技术的发展有一定差距。无论中国还是外国,立法肯定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这方面中国需要追赶其他国家的步伐,他认为,目前的《著作权法》有几个方面需要进行修订:首先是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他谈到,在北欧、挪威、瑞士这些国家的组织管理权可以延伸。如果不是会员的作者,使用者还有需要,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授权使用非会员的作品,这是为了保护非会员的权利人合法享有权利,组织同时会采取公告的形式寻找作者、权利人,把收取的版权费转付。但我们的《著作权法》却没有这样的条款,张洪波表示,目前的数字版权、手机阅读或者是电子阅读器涉及到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如果严格的依照法律规定,这些使用者,数字出版产业的生产厂商,渠道运营商就不能去传播。所以我们应该明确集体管理组织有延伸的权利,管理非会员的作品。
另一个方面,盗版侵权的赔偿标准很低,张洪波谈到,西方国家对盗版的判决可能会使企业破产,国内现行《著作权法》却做不到。目前的《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可以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如果自己的实际损失无法证明的话,对方要提供非法所得,两项无法证明的话就则法官自由裁定,判赔最高达到50万元,50万元是不足以达到遏制和打击盗版的作用的。
“世界读书日”与“世界图书和版权日”不同
访谈中,张洪波首先解释了一般人的一个误区,就是很多人会把4月23日“世界读书日”和4月26日“世界图书和版权日”混淆,以为都是“世界读书日”。他表示,两个日子是不同的,4月23日由于是很多世界级的知名文学家、艺术家的诞辰,所以原教科文卫组织为了便于推广文学领域大师的作品,使世界范围内能够更加广泛的传播这些作品,就把这天确定为“世界读书日”,希望在这一天唤醒全社会,世界各民族对的阅读兴趣。后来,教科文卫组织又确定4月26日为“世界图书和版权日”,因为版权的诞生和图书是有紧密的关系,所以很容易把两个日子混淆。
张洪波表示,因为中国的版权制度建立得比较晚。尽管近些年我们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在版权保护立法方面,版权保护的制度方面,版权的服务方面与国外相比,还是稍显落后。比如说关于版权制度传播方面,很多西方国家公众的版权意识比较强,产业界的版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比较强,在创新产业发展和版权保护制度利益平衡方面做得比较好。4月23日或者4月26日,都会有一些非常丰富的活动。而国内的公众意识和产业界的版权意识这方面来讲,需要进一步的提高。
文字著作权协会帮助作者维权
张洪波接着介绍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相关职能。他表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协会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从事文字的著作权管理,在当前新技术、新传播方式、新著作权的权利不断出现的情况下,个人很难管理相关的权利或者很难从权利管理过程中获得比较好的回报,于是国家版权局指导国内12家单位,比如中国作协、中国文联、中国记协发起成立了文字著作权协会这样的一个组织。目的是在新形势下加强版权的保护,并且推广作品。
张洪波表示,文字著作权协会主要有三方面的作用。第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全国承担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以及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稿酬收转的法定机构。比如一个媒体发表的文章,被其他的媒体转载,就应该获得相应的稿费,如果转载报刊找不到原作者,就应该把转载的稿费按照一千字50元的标准,交给文字著作权协会,协会可以与原媒体联系,找到作者转付稿酬。另外还有数字网络环境下进行一些工作,即通常所说的数字版权,数字版权包括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手机阅读、手机报、电子书等等。协会可以跟几大电子运营商和厂商谈电子内容的授权许可,会帮助会员获得数字版权的收益。
第三个主要的作用就是维权,当会员的权利被一些企业,或者使用者侵犯时,协会可以代表作者,以会员的名义跟侵权盗版的企业交涉,甚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会员的权力。张洪波表示,协会跟港澳台和海外的相关著作权管理组织有广泛的联系,与香港、台湾地区,美国和加拿大的组织都有合作,当签订了代理协议之后,协会可以代表这些组织向大陆的收取相关的版权费,也可以代表会员通过版权收取相关的费用。
张洪波谈到,国际上也有着类似的组织,比如在国际上有一个组织叫国际影印复制权协会,美国有美国版权结算中心,澳大利亚有版权许可代理公司,加拿大、英国都有一个版权许可代理机构。
只是名称不同,不管名称怎样,都是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而且是专注于文字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
当前著作权法处罚力度不够
在谈到著作权法时,张洪波表示,我们的《著作权法》虽然经历了两次修订,但还有一些内容与现行社会的需求,技术的发展有一定差距。无论中国还是外国,立法肯定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这方面中国需要追赶其他国家的步伐,他认为,目前的《著作权法》有几个方面需要进行修订:首先是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他谈到,在北欧、挪威、瑞士这些国家的组织管理权可以延伸。如果不是会员的作者,使用者还有需要,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授权使用非会员的作品,这是为了保护非会员的权利人合法享有权利,组织同时会采取公告的形式寻找作者、权利人,把收取的版权费转付。但我们的《著作权法》却没有这样的条款,张洪波表示,目前的数字版权、手机阅读或者是电子阅读器涉及到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如果严格的依照法律规定,这些使用者,数字出版产业的生产厂商,渠道运营商就不能去传播。所以我们应该明确集体管理组织有延伸的权利,管理非会员的作品。
另一个方面,盗版侵权的赔偿标准很低,张洪波谈到,西方国家对盗版的判决可能会使企业破产,国内现行《著作权法》却做不到。目前的《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可以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如果自己的实际损失无法证明的话,对方要提供非法所得,两项无法证明的话就则法官自由裁定,判赔最高达到50万元,50万元是不足以达到遏制和打击盗版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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