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败诉 争议犹存
2011-07-04 10:12:45.0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 责编:陈伊超
- 摘要:
- 被称为“国内数字版权第一案”的“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侵权案”于近日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中华书局全部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PP114】讯:被称为“国内数字版权第一案”的“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侵权案”于近日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中华书局全部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始末与判决结果
2009年10月底,中华书局起诉汉王科技未经许可,在其制作发行的四款汉王电纸书(国学版)产品中收录中华书局享有著作权的点校史籍,侵犯了中华书局对点校本二十四史(以下简称“中华本二十四史”)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索赔。
据了解,中华书局于1959~1978年间,主持了从《史记》到《明史》的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以下简称“二十四史”)的全面、系统整理并陆续出版,对中华本二十四史享有著作权。2005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中华书局对中华本二十四史享有法人作品的著作权。
汉王科技在推出国学版电纸书之前,希望与国内出版机构合作将数字版的国学典籍收入其中,但那时中华书局并没有数字版的古籍内容。因此,汉王科技转而找到拥有国学电子出版物资质的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学公司”),并与国学公司签约取得授权,于2008年7月与国学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合作协议,就每本电子书中装入一套《国学备览》,向国学公司支付50元使用费。
在诉讼中汉王科技要求追加国学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中华书局坚持不同意追加。
2010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两轮庭审,判汉王科技胜诉。中华书局随后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中华书局败诉。
法院的判决书中提到,中华书局从一开始就知道国学版《二十四史》在市场上销售,且并未就此提出任何异义,直到汉王科技将国学版《二十四史》预装进电纸书才对汉王科技提出起诉。鉴于中华书局和国学公司两个版本的《二十四史》在专业知识上确有差异,而作为非专业机构的汉王科技通过了解授权方国学公司在业内的地位,向后者购买了其电子出版物中内容的使用权,支付合理费用,在汉王电纸书中复制使用,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并在知晓有侵权嫌疑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起到了其应尽的审查义务,因此汉王科技对中华书局不造成侵权。
第三方卷入版权官司
据中华书局法律顾问任海涛表示,中华书局已于今年4月份单独起诉国学公司,目前该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中华书局就汉王科技一案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据国学公司负责人介绍,该公司陆续对6000多种近20亿字古籍完成了数字化,在众多专家、学者的参与和支持下,进行了分段标点等整理工作,形成了具有知识产权的大型古籍全文检索数据库——《国学宝典》。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在2005年同意国学公司出版10种相关的国学电子出版物,并附有标准版号。10种国学电子出版物中包含了《二十四史》的内容。
自去年以来,国学公司作为被告方汉王科技的委托代理人,投入了大量精力对中华本《二十四史》和国学版《二十四史》进行了比对。二者不仅分段和标点均有差异,且国学版作为电子产品,经过多年不断校改,质量日臻完善。有鉴于此,国学公司已于日前就所抽查之《南齐书》中发现的多处错误,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正式投诉,书中差错也将陆续在国学网上刊布。
数字版权保护不易
业内人士表示,对数字版权的重视与关注兴起于最近几年,此前,作者和出版机构签署出版协议的时候,作者很少在乎电子版权,更在乎专有出版权的授予区域权限以及版税比例等。但是随着这两年电子书的兴起,带动了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使此前并不受关注的数字版权浮出水面。
在国外,由于成熟的版权代理人制度和版权保护制度,平台商要获得数字版权的途径相对直接,只要按照规定合理获得授权、支付费用、双方洽谈好赢利分成,就可以顺利实现。
在国内,数字出版的真正发展是在电子书出现之后。之前,很多出版机构在一些技术提供商的帮助下,将部分作品完成了数字化的转换。但大量的作品依然难以完成数字化转换,更不要说将这些数字化的产品用来获取收益。这就使得数字版权的获得变得异常困难。
在电子书之前,数字作品的收益几乎可以忽略。因此,出版机构和作者对待数字版权的归属问题并不关心,属于附属条款。这样的结果就是,数字版权拥有者分散,作者、出版机构、代理商、技术提供商手中,都有可能拥有某些作品的数字版权。
事件始末与判决结果
2009年10月底,中华书局起诉汉王科技未经许可,在其制作发行的四款汉王电纸书(国学版)产品中收录中华书局享有著作权的点校史籍,侵犯了中华书局对点校本二十四史(以下简称“中华本二十四史”)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索赔。
据了解,中华书局于1959~1978年间,主持了从《史记》到《明史》的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以下简称“二十四史”)的全面、系统整理并陆续出版,对中华本二十四史享有著作权。2005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中华书局对中华本二十四史享有法人作品的著作权。
汉王科技在推出国学版电纸书之前,希望与国内出版机构合作将数字版的国学典籍收入其中,但那时中华书局并没有数字版的古籍内容。因此,汉王科技转而找到拥有国学电子出版物资质的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学公司”),并与国学公司签约取得授权,于2008年7月与国学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合作协议,就每本电子书中装入一套《国学备览》,向国学公司支付50元使用费。
在诉讼中汉王科技要求追加国学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中华书局坚持不同意追加。
2010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两轮庭审,判汉王科技胜诉。中华书局随后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中华书局败诉。
法院的判决书中提到,中华书局从一开始就知道国学版《二十四史》在市场上销售,且并未就此提出任何异义,直到汉王科技将国学版《二十四史》预装进电纸书才对汉王科技提出起诉。鉴于中华书局和国学公司两个版本的《二十四史》在专业知识上确有差异,而作为非专业机构的汉王科技通过了解授权方国学公司在业内的地位,向后者购买了其电子出版物中内容的使用权,支付合理费用,在汉王电纸书中复制使用,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并在知晓有侵权嫌疑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起到了其应尽的审查义务,因此汉王科技对中华书局不造成侵权。
第三方卷入版权官司
据中华书局法律顾问任海涛表示,中华书局已于今年4月份单独起诉国学公司,目前该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中华书局就汉王科技一案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据国学公司负责人介绍,该公司陆续对6000多种近20亿字古籍完成了数字化,在众多专家、学者的参与和支持下,进行了分段标点等整理工作,形成了具有知识产权的大型古籍全文检索数据库——《国学宝典》。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在2005年同意国学公司出版10种相关的国学电子出版物,并附有标准版号。10种国学电子出版物中包含了《二十四史》的内容。
自去年以来,国学公司作为被告方汉王科技的委托代理人,投入了大量精力对中华本《二十四史》和国学版《二十四史》进行了比对。二者不仅分段和标点均有差异,且国学版作为电子产品,经过多年不断校改,质量日臻完善。有鉴于此,国学公司已于日前就所抽查之《南齐书》中发现的多处错误,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正式投诉,书中差错也将陆续在国学网上刊布。
数字版权保护不易
业内人士表示,对数字版权的重视与关注兴起于最近几年,此前,作者和出版机构签署出版协议的时候,作者很少在乎电子版权,更在乎专有出版权的授予区域权限以及版税比例等。但是随着这两年电子书的兴起,带动了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使此前并不受关注的数字版权浮出水面。
在国外,由于成熟的版权代理人制度和版权保护制度,平台商要获得数字版权的途径相对直接,只要按照规定合理获得授权、支付费用、双方洽谈好赢利分成,就可以顺利实现。
在国内,数字出版的真正发展是在电子书出现之后。之前,很多出版机构在一些技术提供商的帮助下,将部分作品完成了数字化的转换。但大量的作品依然难以完成数字化转换,更不要说将这些数字化的产品用来获取收益。这就使得数字版权的获得变得异常困难。
在电子书之前,数字作品的收益几乎可以忽略。因此,出版机构和作者对待数字版权的归属问题并不关心,属于附属条款。这样的结果就是,数字版权拥有者分散,作者、出版机构、代理商、技术提供商手中,都有可能拥有某些作品的数字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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