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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补出境木质包装监管真空

2006-07-07 10:59:07.0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均按照管理办法,加强了对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考核、发证和监管工作。但是对出境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应如何监管,以及应采取何种监管方式才能将使用环节乃至出货发运环节的疫情风险降到最低,却是值得探讨和商榷的现实问题。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都是在本地区采购经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对于出口到欧盟、韩国等国家的针叶材木质包装,入境国需要的是热处理。但是,部分地区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因不具备热处理条件或只申请和通过了熏蒸处理方式的考核,从而不能进行热处理,使用企业只好到其他地区购买,这就造成了木质包装生产地和使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形。甚至,由于价格或其他因素,使用企业采取了异地购买等形式,从而也形成了木质包装生产地和使用地事实上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况。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69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由于各国相继采纳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进、出口货物不再需要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证书,如果使用企业从外地购买了经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却没有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就无法获得相关信息,也就谈不上对木质包装的使用进行检疫抽查。对于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即使是掌握了木质包装的流向,但因为属地管辖权限的制约,也不可能实施跨地区跟踪抽查检疫的方式。因此,对于这类来自异地标识的木包装,在使用地如何落实国家质检总局69号令第十一条之规定———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即形成了事实上的真空或脱节的情况。

  如何避免和填补出境木质包装监管真空。笔者认为,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局最好是统一制定“木质包装生产和使用流向单”,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并及时流转到使用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由木质包装使用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视情况进行抽查检疫和监管。木质包装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掌握已加施标签木质包装的流向。其次,检验检疫机构可对所辖地区使用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在这方面,太仓局于2003年就在木质包装生产企业、检疫处理单位和使用企业之间建立了联动协调机制,实施了全环节、全过程的监管监控措施。目前,又加强了对木质包装使用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通过这一过程强化了对企业的宣传,规范了企业对木质包装的使用,帮助企业逐步建立木质包装防疫意识及防疫措施,最终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自律及诚信意识,从而把出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风险降到最小限度,确保出境货物不因木质包装因素而被退货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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