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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标签规范

2006-07-26 17:19:03.0 来源:中华印刷包装网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药品商标主要存在于药品包装上。药品名称、药品通用名称、地理标志等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颁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自06年6月1日起施行。与之前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相比,新的规定有助于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同时强调,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订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药品生产企业承担。  

    《管理规定》要求所有药品的说明书必须注明全部活性成分或中药药味。非处方药和注射剂还必须在说明书中详细列明全部处方组成。  

    《管理规定》增加了警示语有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对于商品名称,结合目前“一药多名”的问题,将商品名的字体大小由“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修订为“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使用字体的1/2”。  

    《管理规定》规定注册商标可以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但是对于包含文字的注册商标,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用字的1/4。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参考:
    药品的标签分为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

    (一)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二)内包装标签可根据其尺寸的大小,尽可能包含药品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标示内容,但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

    (三)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四)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以及使用说明书规定以外的必要内容,包括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其他标记等。
    (五)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

    (六)由于尺寸原因,中包装标签不能全部注明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的,均应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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