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包装今起实施新规
2006-08-01 08:38:15.0 来源:中华印刷包装网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为有效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新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材料检验监管管理规定》,新规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新规,我国将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测。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该条例明确规定,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及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未备案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容器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经包装了食品的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和使用。
据统计,目前广东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共有各类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300多家,产品涵盖盒、筐、罐、箱、瓶、碗、玻璃纸等近30种。广东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出口食品企业,要及时修订原料采购合同的质量标准条款,向供货商索要出口包装检验检疫合格证书;进口包装及材料供应商也应按后续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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