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时代作家和出版商的生存处境
2011-09-09 08:48:27.0 来源:法治周末 责编:王岑
- 摘要:
- 33岁的美国作家布莱克·克劳奇从小就怀揣着文学梦。他8岁就产生了创作的欲望、高中开始写诗,大学完成第一部小说。但直到第二部小说的成功出版,他才进入人们的视野。
数字出版:授权机制亟待优化
刘方告诉记者,除了盗版侵权,新兴的数字出版在发展中还遇到了许多其他的问题,比如法律法规的滞后、文本格式不能完全统一、权利取得差异大、来源混乱、中国缺乏好的平台商和渠道商、传统出版对数字出版认识不充分等问题。
程三国补充说,在商业模式、版权、定价、分成方面也存在问题。"先行一批做数字出版的人大多是出版业之外的人,除了考虑读者利益之外,没有考虑作家和出版商的利益,一个产业链上所有环节如果不都是盈利的,那很难持续运转。"
他认为,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只保护了作者的著作权,而殊不知,传统出版业是有增值在里面的,大量优秀的作品是经过编辑的整理、编辑、加工、设计而实现的,而编辑的这部分劳动没有得到法律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中国出版的经纪人制度又很薄弱,版权归属混乱,希望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可以关注这个问题。
而袁真富认为,法律对于编辑权利的保护已经足够:已经给予了编辑这方面权利十年的保护期,即版式设计权,这项权利包括书中字体、行距、版型的保护等,这体现了编辑的一些劳动。而且有些书的数字出版只会用到纸质书的封面,里面的版式一般会重新调整设计。
在袁真富看来,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是新问题,只是近年来,数字出版的概念被提出,加上一些商业模式(电子书、百度文库等)被推出后,争议增多,其实问题都是在著作权法现有框架之内,现有法律是可以解决的。
"当前数字出版最大的问题是作者如何合理授权,这属于商业模式如何优化的问题,不是法律漏洞。"他说。
目前,出版社与作者签订格式出版合同时,为了防止纸质书受到电子书的冲击,都会一并获得数字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许可,比如三或五年,在这段期限内,出版社独享信息网络传播权,作者不可再授予他人。
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出版社没有积极地利用这项权利,大多数出版社也没有能力进行非常成功的数字出版。这就难以满足数字出版商的版权需求,特别难以满足海量作品数据库的版权需求:找作者一一得到许可,海量作品难以实现;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却只管理会员并经过授权的作品。
"所以,作者在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时,要考虑是否想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其他数字出版单位。"袁真富说,"可以跟出版社约定一个纸质书和电子书出版之间的期限,这可以借鉴电影作品出版的模式---电影上映与DVD出版之间有个时间差。这使得双方利益得到共享。"
他还提出了大胆的设想,比如将一些商业价值不是特别高的作品直接法定授权许可给数字出版单位进行数字出版,这些单位支付给文字著作权协会稿酬。当然这些单位应该是文字著作权协会认证的有一定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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