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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惹争议:录音作品不经允许可使用

2012-04-06 08:37:11.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编:王岑

摘要: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和意见。
  【CPP114】讯:施行20多年的《著作权法》进入首次“主动、全面”修改的关键阶段。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和意见。
  
  这份基于中国社科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专家建议稿的《修改草案》,力求与时俱进,回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发展的现实需要,并在有关“孤儿作品”、表演者出租权、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行政执法的查封扣押权、侵权赔偿上限等方面均取得突破。
  
  但争议之声亦不绝于耳。连日来,高晓松、宋柯、汪峰等知名音乐人通过微博等形式对其中第46条有关“不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录音作品”的规定提出质疑。同时,一些人对第69条有关网站“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的规定亦表示失望。
  
  “没有好的法律支撑,内容行业今后会更难。”4月5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副总裁刘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音乐行业对《著作权法》修改抱有很高的期望值,但目前的修改草案可能无法使这个行业更美好。
  
  音乐业反弹
  
  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文本,其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对此,一位音乐人质疑说:“这不就是不问自取吗?”拥有近400万粉丝的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在微博上表示:“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难以家喻户晓,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俊杰对记者表示,现行《著作权法》也有录音法定许可的规定(第40条),但不同之处在于,新的修改草案删除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例外规定,同时新增了“3个月后”这个时限规定。赵俊杰律师认为,取消录音法定许可制度中声明不得使用的例外规定,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著作权人支配自己作品的力度。
  
  当然,修改草案第48条对这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做出了支付报酬的规定,即使用者在使用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后者应当将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使用费标准则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有音乐人表示,这意味着权利人徒有50年合法保护期,却丧失了许可权和定价权,音乐行业也从此回到了“统购统销”的供销社时代。
  
  知名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对记者表示,著作权保护应该尊重权利人的权益,而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行收费并转付的方式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因为目前的一些集体管理组织“官气很浓,分配体制不透明”。
  
  “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行管理著作权应该遵循自愿原则。”北京海蝶音乐副总裁刘鑫对记者说,现有的一些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缺乏透明度,“钱怎么收的,收了多少,怎么分配等,不透明”。他举例说,比如一些音乐人将公播权交给相关组织后,好一点的一年只能收四五千元,一般的甚至只能收到几百元。据他透露,去年热播的电视剧《步步惊心》的主题曲——《一念执着》词曲作者严艺丹,就仅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到了3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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