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业市场机制创新的三大突破口
2012-05-25 09:46:07.0 来源:出版发行研究 责编:王岑
- 摘要:
-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以来,不仅在全国范围把原有的出版单位变成为市场主体,还创生了一批新的市场主体,这些市场主体的形成和它们之间的竞争促进了出版业的发展,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出版业的格局。
【CPP114】讯:竞争性市场中国出版业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开始了从计划向市场模式转变的制度变迁。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以来,不仅在全国范围把原有的出版单位变成为市场主体,还创生了一批新的市场主体,这些市场主体的形成和它们之间的竞争促进了出版业的发展,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出版业的格局。到2011年,全国经营性出版单位全部完成转企改制,“转制后的企业联合重组,形成出版企业集团29家,期刊集团4家,发行集团24家,上市公司41家,资产、销售过百亿的有5家,改变了市场主体缺失的状况。”[1]
一般来说,制度由道德、习惯和社会规范等非正式制度与宪法、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所组成。非正式和正式制度共同组成了人们活动与社会交往的总体环境,为人们的各种社会行为规定了相关的活动范围、交易准则和道德规范。出版业的市场机制创新离不开制度的相关规范,一系列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规则保障了出版业市场活动的规范和有序进行。同时,良好的制度规范还会对出版业市场机制的创新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就在于其能够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促进交换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就指出,在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够使得交易成本最低的法律就是最佳的法律。[2]应用于出版行业,就是说在可控的正式制度层面,我们应当制定能够以最低成本保障权利,促进交易,规范秩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3]总的来看,产权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和竞争性市场是出版业市场机制创新的必由之路。
一、市场化的逻辑起点: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是制度环境的核心,是界定和保护市场参与者财产权利的法律规则。这在出版业的市场化机制创新过程中也同样适用。从中国出版业产权制度现状来看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产权不清晰,归属不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没有理顺。在出版业改制前,几乎所有的出版业主体都属于事业单位,主管机关可以介入出版机构的经营管理。改革开放后,虽然开始了向企业化方向发展的进程,但由于没有厘清产权关系,导致其在经营管理上依然缺乏相应的自主权,无法成为一个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同时,权力介入出版经营,往往会造成违背市场发展规律、不平等竞争等诸多弊端。第二,产权结构单一化。中国出版业出资来源几乎是单一的国家出资,其他所有制性质的资金来源构成整体偏低,不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投资积极性,更多的优质资源无法进入出版行业,不利于出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进一步做大做强。第三,产权不清导致对所有者激励和约束机能无法正常运行。出版业主体产权构成不清晰使实际经营者缺乏相应的激励来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也缺乏适当的激励来提高出版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还有可能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即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实际经营者可能会选取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非使得出版单位利益最大化的经营方式和策略。产权不明晰所导致的激励和追责功能的缺失使得出版业主体中无人承担错误决策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也没有激励机制来促使出版业主体真正用心经营,来提高出版单位的经济效益。
随着出版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不断发展以及在发展中所暴露出的越来越多的弊端,我们形成的一个重要共识就是,不断深化出版产权制度的改革是出版业市场机制创新的基础和前提。
二、市场化的内部前提:公司治理结构
对于何谓公司治理,不同的学者理解各有不同。但从本质上来看,公司治理就是在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背景下,探索在此基础上建立能够使得所有者与经营者激励相容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和相互制衡的关系,以对公司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进行合理分配的制度机制。换言之,就是通过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对公司经营权的有效监督条件下最大可能地激励经营者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的统一。
由于出版业具有不同于普通产业的特殊属性,使得在出版业市场主体中构建现代企业治理形式具有相当程度的困难。具体表现如下:第一,由于出版业不仅属于一种产业类型,同时又具有传播思想文化、意识形态的独特功能,这就决定了出版业不同于一般产业,政府的规制不会因为出版业的市场化而放松。因此,在出版企业中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不能一味照搬一般企业的方式和结构,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需要通过实践不断探索。第二,由于产权主体多元化难以实现,使得建立规范化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障碍。由于出版企业中的国有股一股独大,出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受到掣肘,出版企业内部缺乏多元化的利益主体的制衡。从某种意义而言,即便已经上市的出版类企业也并未改变其被行政力量干预的现状,这些企业在形式上虽然建立了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应的执行机构在内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但在经营管理上,也依然极易受到行政力量的操控和左右,缺乏实质上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精神内涵。[5]第三,在构建现代出版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尚不规范,因而存在着角色与职责不明确、内部监督不力、权力制衡机制缺失等问题,比如,虽然在形式上出版公司大多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等现代企业职能机构,但人事任免仍大多由主管部门来决定;此外,出版企业中党组织结构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不明确,大多数的出版公司的领导决策层既是党委的组成人员,同时又是董事会以及其他经营机构的负责人,这种政企不分导致权力划分的不明确,不仅违背了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同时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党的监督管理无法落实,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管理和监督也存在障碍,这大大阻碍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6]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中国出版业市场机制的创新,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规范的现代出版公司治理结构极为紧迫和必要。
一般来说,制度由道德、习惯和社会规范等非正式制度与宪法、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所组成。非正式和正式制度共同组成了人们活动与社会交往的总体环境,为人们的各种社会行为规定了相关的活动范围、交易准则和道德规范。出版业的市场机制创新离不开制度的相关规范,一系列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规则保障了出版业市场活动的规范和有序进行。同时,良好的制度规范还会对出版业市场机制的创新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就在于其能够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促进交换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就指出,在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够使得交易成本最低的法律就是最佳的法律。[2]应用于出版行业,就是说在可控的正式制度层面,我们应当制定能够以最低成本保障权利,促进交易,规范秩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3]总的来看,产权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和竞争性市场是出版业市场机制创新的必由之路。
一、市场化的逻辑起点: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是制度环境的核心,是界定和保护市场参与者财产权利的法律规则。这在出版业的市场化机制创新过程中也同样适用。从中国出版业产权制度现状来看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产权不清晰,归属不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没有理顺。在出版业改制前,几乎所有的出版业主体都属于事业单位,主管机关可以介入出版机构的经营管理。改革开放后,虽然开始了向企业化方向发展的进程,但由于没有厘清产权关系,导致其在经营管理上依然缺乏相应的自主权,无法成为一个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同时,权力介入出版经营,往往会造成违背市场发展规律、不平等竞争等诸多弊端。第二,产权结构单一化。中国出版业出资来源几乎是单一的国家出资,其他所有制性质的资金来源构成整体偏低,不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投资积极性,更多的优质资源无法进入出版行业,不利于出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进一步做大做强。第三,产权不清导致对所有者激励和约束机能无法正常运行。出版业主体产权构成不清晰使实际经营者缺乏相应的激励来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也缺乏适当的激励来提高出版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还有可能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即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实际经营者可能会选取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非使得出版单位利益最大化的经营方式和策略。产权不明晰所导致的激励和追责功能的缺失使得出版业主体中无人承担错误决策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也没有激励机制来促使出版业主体真正用心经营,来提高出版单位的经济效益。
随着出版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不断发展以及在发展中所暴露出的越来越多的弊端,我们形成的一个重要共识就是,不断深化出版产权制度的改革是出版业市场机制创新的基础和前提。
二、市场化的内部前提:公司治理结构
对于何谓公司治理,不同的学者理解各有不同。但从本质上来看,公司治理就是在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背景下,探索在此基础上建立能够使得所有者与经营者激励相容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和相互制衡的关系,以对公司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进行合理分配的制度机制。换言之,就是通过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对公司经营权的有效监督条件下最大可能地激励经营者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的统一。
由于出版业具有不同于普通产业的特殊属性,使得在出版业市场主体中构建现代企业治理形式具有相当程度的困难。具体表现如下:第一,由于出版业不仅属于一种产业类型,同时又具有传播思想文化、意识形态的独特功能,这就决定了出版业不同于一般产业,政府的规制不会因为出版业的市场化而放松。因此,在出版企业中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不能一味照搬一般企业的方式和结构,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需要通过实践不断探索。第二,由于产权主体多元化难以实现,使得建立规范化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障碍。由于出版企业中的国有股一股独大,出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受到掣肘,出版企业内部缺乏多元化的利益主体的制衡。从某种意义而言,即便已经上市的出版类企业也并未改变其被行政力量干预的现状,这些企业在形式上虽然建立了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应的执行机构在内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但在经营管理上,也依然极易受到行政力量的操控和左右,缺乏实质上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精神内涵。[5]第三,在构建现代出版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尚不规范,因而存在着角色与职责不明确、内部监督不力、权力制衡机制缺失等问题,比如,虽然在形式上出版公司大多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等现代企业职能机构,但人事任免仍大多由主管部门来决定;此外,出版企业中党组织结构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不明确,大多数的出版公司的领导决策层既是党委的组成人员,同时又是董事会以及其他经营机构的负责人,这种政企不分导致权力划分的不明确,不仅违背了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同时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党的监督管理无法落实,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管理和监督也存在障碍,这大大阻碍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6]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中国出版业市场机制的创新,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规范的现代出版公司治理结构极为紧迫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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