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与南开越洋软件著作权案或终结
2012-06-15 08:39:07.0 来源:网易科技 责编:王岑
- 摘要:
- 6月14日,汉王科技(002362)晚间公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南开越洋诉汉王科技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由于再审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南开越洋的再审请求。
【CPP114】讯:6月14日,汉王科技(002362)晚间公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南开越洋诉汉王科技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由于再审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南开越洋的再审请求。
2012年6月1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就南开越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事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南开越洋的再审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南开越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驳回南开越洋的再审请求。
汉王公司表示,此公告的诉讼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事件回顾:
2009年6月16日,南开越洋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汉王科技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要求汉王科技赔偿经济损失4709万元。
2010年1月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事项与《RTK软件许可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受该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应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寻求仲裁,从而驳回南开越洋对公司的起诉。
后,南开越洋重新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仲裁申诉书》,将索赔金额提高至1.47亿元。
2011年6月20日至24日,该案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未宣布裁决结果。同年6月28日,南开越洋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第二次修订申诉书》,将索赔金额提高至2亿元。
2010年1月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与南开越洋的软件著作权纠纷事项作出终审裁定,认为该事项与《RTK软件许可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受该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应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寻求仲裁,从而驳回南开越洋对公司的起诉。2012年1月14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对该事项作出裁决,驳回了南开越洋的仲裁请求。
2012年2月23日南开越洋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2年6月1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就南开越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事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南开越洋的再审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南开越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驳回南开越洋的再审请求。
汉王公司表示,此公告的诉讼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事件回顾:
2009年6月16日,南开越洋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汉王科技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要求汉王科技赔偿经济损失4709万元。
2010年1月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事项与《RTK软件许可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受该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应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寻求仲裁,从而驳回南开越洋对公司的起诉。
后,南开越洋重新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仲裁申诉书》,将索赔金额提高至1.47亿元。
2011年6月20日至24日,该案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未宣布裁决结果。同年6月28日,南开越洋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第二次修订申诉书》,将索赔金额提高至2亿元。
2010年1月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与南开越洋的软件著作权纠纷事项作出终审裁定,认为该事项与《RTK软件许可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受该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应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寻求仲裁,从而驳回南开越洋对公司的起诉。2012年1月14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对该事项作出裁决,驳回了南开越洋的仲裁请求。
2012年2月23日南开越洋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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