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唯冠公司今日正式进入破产清算
2012-09-20 08:47:29.0 来源:广州日报 责编:王岑
- 摘要:
- 随着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权纠纷案落幕,19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终审宣判,裁定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富邦保险申请唯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CPP114】讯:富邦保险申请唯冠公司破产清算案由于IPAD商标价值未定一直悬而未决。随着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权纠纷案落幕,19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终审宣判,裁定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富邦保险申请唯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富邦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邦保险)因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唯冠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其破产清算。唯冠公司主张其名下“IPAD”商标价值巨大,可以清偿债务,不同意进行破产清算。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1)深中法民七听证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以登记在唯冠公司名下的“IPAD”商标价值尚未确定,尚无法认定唯冠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富邦保险的申请。富邦保险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召集双方两次开庭,进一步查明:唯冠公司在二审中就“IPAD”商标权属纠纷的相关问题,与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唯冠公司同意并积极配合完成将争议商标登记到苹果公司的所有手续,在签署调解书后2日内配合完成商标过户手续;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支付6000万美元以解决有关争议商标过户的各项实际问题。广东高院据此作出(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根据苹果公司的申请,法院已经办理了“IPAD”商标过户到苹果公司的相关手续。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登记在唯冠公司名下的“IPAD”商标作为唯冠公司的无形资产,具有相应经济价值。在该资产未进行处置以前,尚无法准确确定唯冠公司的资产状况。二审期间,唯冠公司与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商标权的处置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以苹果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的方式解决“IPAD”商标过户到苹果公司的问题。法院已根据苹果公司的申请,办理该商标的过户手续。据此,唯冠公司的资产状况在二审中得到明晰,其资产价值低于在原审自认的债务2.8亿美元,资不抵债的事实可以确定。原审法院已经具备受理富邦保险申请其破产清算申请的法定条件。
富邦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邦保险)因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唯冠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其破产清算。唯冠公司主张其名下“IPAD”商标价值巨大,可以清偿债务,不同意进行破产清算。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1)深中法民七听证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以登记在唯冠公司名下的“IPAD”商标价值尚未确定,尚无法认定唯冠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富邦保险的申请。富邦保险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召集双方两次开庭,进一步查明:唯冠公司在二审中就“IPAD”商标权属纠纷的相关问题,与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唯冠公司同意并积极配合完成将争议商标登记到苹果公司的所有手续,在签署调解书后2日内配合完成商标过户手续;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支付6000万美元以解决有关争议商标过户的各项实际问题。广东高院据此作出(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根据苹果公司的申请,法院已经办理了“IPAD”商标过户到苹果公司的相关手续。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登记在唯冠公司名下的“IPAD”商标作为唯冠公司的无形资产,具有相应经济价值。在该资产未进行处置以前,尚无法准确确定唯冠公司的资产状况。二审期间,唯冠公司与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商标权的处置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以苹果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的方式解决“IPAD”商标过户到苹果公司的问题。法院已根据苹果公司的申请,办理该商标的过户手续。据此,唯冠公司的资产状况在二审中得到明晰,其资产价值低于在原审自认的债务2.8亿美元,资不抵债的事实可以确定。原审法院已经具备受理富邦保险申请其破产清算申请的法定条件。
- 相关新闻:
- ·百度文库案宣判:苹果成下一个目标? 2012-09-19 08:48:17.0
- ·iPhone 5发售之际苹果再次促销iPad 2012-09-17 08:23:00.0
- ·创新困境终结iPhone神话:苹果褪去光环 2012-09-13 10:26:16.0
- ·苹果、微软和谷歌都计划重返校园市场 2012-09-11 08:43:56.0
-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诚聘英才|帮助中心|意见反馈|版权声明|媒体秀|渠道代理
- 沪ICP备18018458号-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