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创造谁拥有!
2013-05-24 08:59:31.0 来源:武汉晨报 责编:陈莎莎
- 摘要:
- 变数频生的加多宝广药红罐官司尚无结果,对于红罐所有权的讨论也依然热度未减,谁创造谁拥有成为了法学界对红罐官司的主流声音,郑胜利等相关专家疾呼加多宝红罐知识产权应受保护。
【CPP114】讯:变数频生的加多宝广药红罐官司尚无结果,对于红罐所有权的讨论也依然热度未减,谁创造谁拥有成为了法学界对红罐官司的主流声音,郑胜利等相关专家疾呼加多宝红罐知识产权应受保护。
据了解,广药通过官方表态,“我们相信法律会给予最公正的判决!”
对于广药的观点,法学界方面的主流声音认为,红罐是加多宝最先设计最先使用的,并集17年之力,通过技术创新、营销推广、持续不断的数以百亿计的各项投入,耗资300多亿将红罐凉茶打造成知名商品。根据“谁创造谁拥有”的逻辑,红罐应该属于加多宝。
事实上,商品知名是其特有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的前提。加多宝根据王老吉在香港的传人授权的配方生产经营的凉茶是本案的知名商品。加多宝与广药生产经营不同的凉茶,却共用一个商标,因此,加多宝在其凉茶上独家使用的红罐包装、装潢就成为与广药凉茶相区别的显著标记,这是市场早已认可的事实。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兵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所租用的商标相互联系,使确定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的归属成为难题。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导致归属不清。广药虽然可以收回“王老吉”商标,但红色的包装装潢不能收回。
“根据‘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道理,谁付出了劳动,谁就应该取得相关的权益,”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郑胜利认为,“红色的包装装潢权实际上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因为双方已经约定不能使用对方的颜色,而红色易拉罐是加多宝设计并做了大量投入的一个很重要的包装装潢,那么这个权益显然应该归属加多宝。”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扬曾在《知识产权》杂志中撰文指出,广药生产销售的红罐包装凉茶让公众误以为就是原来或者现在加多宝生产销售的凉茶,其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并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不正当竞争。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教授表示,装潢权为知名商品特有的,也可以作为一个独占的权利,与商品紧密联系在一起。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固定的商标权和不固定的装潢权、包装权相分离了,广药把商标混为知名商品。作为加多宝来讲,“红罐”是企业家亲自设计的,应当受保护。
据了解,广药通过官方表态,“我们相信法律会给予最公正的判决!”
对于广药的观点,法学界方面的主流声音认为,红罐是加多宝最先设计最先使用的,并集17年之力,通过技术创新、营销推广、持续不断的数以百亿计的各项投入,耗资300多亿将红罐凉茶打造成知名商品。根据“谁创造谁拥有”的逻辑,红罐应该属于加多宝。
事实上,商品知名是其特有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的前提。加多宝根据王老吉在香港的传人授权的配方生产经营的凉茶是本案的知名商品。加多宝与广药生产经营不同的凉茶,却共用一个商标,因此,加多宝在其凉茶上独家使用的红罐包装、装潢就成为与广药凉茶相区别的显著标记,这是市场早已认可的事实。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兵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所租用的商标相互联系,使确定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的归属成为难题。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导致归属不清。广药虽然可以收回“王老吉”商标,但红色的包装装潢不能收回。
“根据‘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道理,谁付出了劳动,谁就应该取得相关的权益,”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郑胜利认为,“红色的包装装潢权实际上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因为双方已经约定不能使用对方的颜色,而红色易拉罐是加多宝设计并做了大量投入的一个很重要的包装装潢,那么这个权益显然应该归属加多宝。”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扬曾在《知识产权》杂志中撰文指出,广药生产销售的红罐包装凉茶让公众误以为就是原来或者现在加多宝生产销售的凉茶,其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并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不正当竞争。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教授表示,装潢权为知名商品特有的,也可以作为一个独占的权利,与商品紧密联系在一起。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固定的商标权和不固定的装潢权、包装权相分离了,广药把商标混为知名商品。作为加多宝来讲,“红罐”是企业家亲自设计的,应当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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