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商品过度包装或被罚10万
2013-07-09 08:47:55.0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编:陈莎莎
- 摘要:
- 在穗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最高罚款10万元;拒不回收商品包装废弃物的,最高罚5万元;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多得商品价款一倍价值的赔偿。7月8日至8月8日,广州市法制办就《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CPP114】讯:在穗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最高罚款10万元;拒不回收商品包装废弃物的,最高罚5万元;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多得商品价款一倍价值的赔偿。7月8日至8月8日,广州市法制办就《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以上《办法》规定,在礼品销售领域,率先实行商品与包装物分开销售;与商品分开销售的独立包装物应当明码标价。《办法》特别要求,在本市范围内销售的商品,应当实行包装成本告知制度,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在商品适当位置标明包装成本占整个商品价格的比例。
《办法》还规定,生产、销售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商品,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
商品生产者生产、使用过度包装商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商品销售者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本市将逐步建立包装废弃物的强制回收利用制度。市经贸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包装废弃物回收目录。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没有回收商品包装废弃物的,经贸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回收;拒不回收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办法》规定,在礼品销售领域,率先实行商品与包装物分开销售;与商品分开销售的独立包装物应当明码标价。《办法》特别要求,在本市范围内销售的商品,应当实行包装成本告知制度,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在商品适当位置标明包装成本占整个商品价格的比例。
《办法》还规定,生产、销售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商品,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
商品生产者生产、使用过度包装商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商品销售者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本市将逐步建立包装废弃物的强制回收利用制度。市经贸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包装废弃物回收目录。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没有回收商品包装废弃物的,经贸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回收;拒不回收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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