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包装不退有悖无因退货立法精神
2014-05-26 16:40:53.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责编:刘晓燕
- 摘要:
- 尽管新《消法》中针对非现场购物作出了“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但在实践过程中,不少经营者常常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记者近日根据投诉线索调查发现,一些电商卖家以“包装被拆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
拆包装验货不可或缺
张严方还表示,在普通购物过程中,消费者、经营者、商品(样品)三方处于同一个时间、空间,消费者在付款环节之前就对商品本身的形态、颜色、性能等信息可以有直观感受,还可以试用。但在网购等非现场购物过程中,三方不是处在同一个时空中,消费者对商品本身的信息了解很有限,完全是依赖经营者提供的照片、资料,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收到产品后的验视、试用,其实是将现场购物中了解产品实际信息环节放置到付款环节之后,颠倒了顺序。显然,拆开包装、试用,是整个完整交易过程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而“七天无理由退货”其实就是通过制度设计的方式,对这种消费方式中的信息弱势方进行平衡和补偿。
在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一书中,对“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解释也与之相似:“商品完好”包括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情况,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商品完好”。确立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使非现场消费者享有与现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如果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未拆封,那么规定无理由退货也就失去了意义。“很显然,不仅拆开包装不影响商品完整,可以无理由退货。就是简单的试用,也不影响无理由退货,当然,如果是高强度长时间使用商品,或者对商品造成损坏,那就造成了商品价值的明显贬损,再要求无理由退货就不合适了。”
张严方也同时建议,由于商品包装确实有一定成本,如果消费者在拆包装时造成了包装破损,经营者在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的同时,也可以和消费者协商,由消费者承担一部分包装费用。
相关法条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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