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的外观保护意识要增强
2014-09-07 07:01:57.0 来源:中国食品机械设备网 责编:徐赳赳
- 摘要:
- 有人将今天的市场经济又称为“眼球经济”,而商品的包装设计是消费者认知商品的第一关,承载着吸引眼球的重要使命,又是实现商品价值的重要手段,在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注册商标
TRIPs协议为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符号或者符合组合。我国的《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观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这里所说的三维标志即所谓的立体商标,主要是指以商品的外形或包装作为商标。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不保护立体商标,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从立法层面为包装设计注册立体商标提供了依据。企业为自己独特的包装设计申请注册商标,比如我们常见的饮料类、酒类产品的容器以及一些袋装食品的外包装袋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目前世界上最为着名的立体商标是“可口可乐”玻璃瓶的瓶形商标,在许多国家都进行了注册。
注册商标还涉及标识问题,商标标识是指附有文字、图形或者几者组合等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比如商标纸、商标牌、商标织带、印有商标的包装纸等。《商标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该项规定是对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及装潢的保护,但前提是知名企业。
商品的包装装潢是用来装饰、宣传商品的。它通过与众不同的图案、色彩、文字、造型甚至新型材料来装饰商品。其目的既有保护商品、美化商品的一面,更有引人注目、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的一面。商品装潢设计作为包装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与商标同时出现在商品本身或包装上。它具有区别于商标的特殊作用,意在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由于人们的审美情趣、消费习惯是不断变化的,商品装潢也随之不断变化,不像商标那样一经注册就相对稳定,其目的也是令消费者保持对商品的新鲜感和关注度。
以着作权方式保护对于一些构思独特、创意新颖的包装装潢设计,可以通过着作权方式来进行保护。我国的《着作权法》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产生就自动取得着作权。所以,采取着作权方式保护装潢设计,与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方式类似。一般都是在作品遭遇侵权后,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作者的权利。
TRIPs协议为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符号或者符合组合。我国的《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观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这里所说的三维标志即所谓的立体商标,主要是指以商品的外形或包装作为商标。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不保护立体商标,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从立法层面为包装设计注册立体商标提供了依据。企业为自己独特的包装设计申请注册商标,比如我们常见的饮料类、酒类产品的容器以及一些袋装食品的外包装袋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目前世界上最为着名的立体商标是“可口可乐”玻璃瓶的瓶形商标,在许多国家都进行了注册。
注册商标还涉及标识问题,商标标识是指附有文字、图形或者几者组合等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比如商标纸、商标牌、商标织带、印有商标的包装纸等。《商标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该项规定是对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及装潢的保护,但前提是知名企业。
商品的包装装潢是用来装饰、宣传商品的。它通过与众不同的图案、色彩、文字、造型甚至新型材料来装饰商品。其目的既有保护商品、美化商品的一面,更有引人注目、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的一面。商品装潢设计作为包装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与商标同时出现在商品本身或包装上。它具有区别于商标的特殊作用,意在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由于人们的审美情趣、消费习惯是不断变化的,商品装潢也随之不断变化,不像商标那样一经注册就相对稳定,其目的也是令消费者保持对商品的新鲜感和关注度。
以着作权方式保护对于一些构思独特、创意新颖的包装装潢设计,可以通过着作权方式来进行保护。我国的《着作权法》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产生就自动取得着作权。所以,采取着作权方式保护装潢设计,与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方式类似。一般都是在作品遭遇侵权后,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作者的权利。
- 相关新闻:
- ·“新口味”“小包装”都是噱头 小心掉入陷阱 2014-09-04 08:37:50.0
- ·智能包装来了:保证食品安全 减少食物浪费 2014-09-03 15:31:01.0
- ·食品包装上玩的文字游戏 2014-09-02 17:01:27.0
- ·注意:包装材料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2014-08-31 00:00:00.0
- ·食品包装界的优质塑材替代传统材料 2014-08-27 08:57:41.0
-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诚聘英才|帮助中心|意见反馈|版权声明|媒体秀|渠道代理
- 沪ICP备18018458号-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