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包装商品完好成难题
2014-09-24 10:04:58.0 来源:法治周末 责编:徐赳赳
- 摘要:
- 9月15日,中消协通报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半年来的情况,其中确立的“后悔权”、即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落实情况颇为社会关注。
张德志:在收到货物进行查验的时候,保护包装的完好性、尽可能避免包装毁损,这也是消费者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义务。现实中有些商品的包装,是为了防伪、防水、防震、防污染等特意设计的,拆开包装很难进行复原,对此类商品双方应当协商退货。
比如很多手机出厂时都带有唯一的编码,产品包装上也带有防伪线,该防伪线也是包装的拆封线,一经拆开再退货的话,就意味着这个防伪回到厂家后还需要进行确认,整个出货的程序都需要重新走一遍,这势必要增加经营者的成本。遇到此类情形,消费者还需要同经营者协商退货。
案例三:
3C类产品试用后已非完好
李小姐于2014年4月26日在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购一台冰箱,价格2699元。试用后李小姐觉得该冰箱功能不是自己想要的,及时联系商家要求退货,被对方拒绝。李小姐提出更换,对方称因为消费者已经插电使用过,要扣除15%的折旧费,李小姐不认可,投诉至深圳市坪山新区消费者委员会。
公司称,消费者已经使用过该冰箱,影响二次销售,不符合无理由退货的条件,不同意退货。深圳坪山新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冰箱插电使用过是否属于“完好”存在争议,消费者最终接受了经营者的解释,未更换这台冰箱。
张德志:对于商品经“试用”是否还属于“完好”,还需根据结合个案作分析,而且分析时应引入社会通识观点。比如外衣被“试用”后觉得尺码不合适退还给商家,大部分消费者可以视其为“完好”,但是对于冰箱插电后、相机拍照后、手机插卡试用后能否被大部分消费者视作“完好”,还存有很多争议。
法律不是万能的,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要通过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加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找寻信誉比较好、更加尊重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同时也要遵循一些消费常识商业惯例,尊重经营者的合法劳动,也尊重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
吴景明:对于家电类产品,尤其是手机通讯类产品,经消费者试用后,如果不存在瑕疵等质量问题,一般不适宜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否则商家收到退货后也是重新包装当做新产品进行销售,对于后来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这也是很多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后发现商品有被使用过的痕迹的主要原因,也容易引发新的纠纷。
比如很多手机出厂时都带有唯一的编码,产品包装上也带有防伪线,该防伪线也是包装的拆封线,一经拆开再退货的话,就意味着这个防伪回到厂家后还需要进行确认,整个出货的程序都需要重新走一遍,这势必要增加经营者的成本。遇到此类情形,消费者还需要同经营者协商退货。
案例三:
3C类产品试用后已非完好
李小姐于2014年4月26日在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购一台冰箱,价格2699元。试用后李小姐觉得该冰箱功能不是自己想要的,及时联系商家要求退货,被对方拒绝。李小姐提出更换,对方称因为消费者已经插电使用过,要扣除15%的折旧费,李小姐不认可,投诉至深圳市坪山新区消费者委员会。
公司称,消费者已经使用过该冰箱,影响二次销售,不符合无理由退货的条件,不同意退货。深圳坪山新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冰箱插电使用过是否属于“完好”存在争议,消费者最终接受了经营者的解释,未更换这台冰箱。
张德志:对于商品经“试用”是否还属于“完好”,还需根据结合个案作分析,而且分析时应引入社会通识观点。比如外衣被“试用”后觉得尺码不合适退还给商家,大部分消费者可以视其为“完好”,但是对于冰箱插电后、相机拍照后、手机插卡试用后能否被大部分消费者视作“完好”,还存有很多争议。
法律不是万能的,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要通过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加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找寻信誉比较好、更加尊重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同时也要遵循一些消费常识商业惯例,尊重经营者的合法劳动,也尊重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
吴景明:对于家电类产品,尤其是手机通讯类产品,经消费者试用后,如果不存在瑕疵等质量问题,一般不适宜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否则商家收到退货后也是重新包装当做新产品进行销售,对于后来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这也是很多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后发现商品有被使用过的痕迹的主要原因,也容易引发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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