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7-11-22 10:38:12.0 来源:网络 责编: S9
- 摘要: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加快推进我省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1.在医疗机构药库统一部署基于互联网的药品信息追溯系统客户端,配备必要的信息识别采集设备。
2.在药品入库环节,可通过计算机自动识别采集药品信息,并与配送提供的追溯信息进行验证,确保追溯信息和实物相符,确认后保存追溯信息和验证结果信息。
3.在药品出库环节,药品确认售出后,标记药品为“已售出”状态。
4.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配合药品批发企业,核实、记录并提供药品流向信息。
5.对于特殊药品和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完整记录药品追溯信息。
6.按照相关要求保存药品追溯信息。
(六)药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
2018年底前,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成全省药品追溯管理平台,并与各类药品追溯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全面采集汇聚数据信息,实现药品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是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提升药品质量水平的有效手段,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推进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部门分工,确保各项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标准建立、宣传指导、管理平台建设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推动药品使用领域的追溯体系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鼓励药品企业积极开展追溯体系建设,支持药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协会组织要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贯活动,推动会员企业提高积极性,主动建设追溯体系,形成有效的自律推进机制。
(二)加大推进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加大行政推动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追溯体系建设情况纳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推动药品企业落实追溯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将药品生产、储存运输等信息一并纳入追溯范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应就药品实施赋码追溯提出相应要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追溯体系建设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医药企业,优先给予支持。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督促第三方机构优化服务,如药品生产企业“防窜货”服务、零售药店“多码一扫”服务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服务等,以市场化手段引导涉药单位主动开展信息化追溯。
(三)加强数据管理。追溯数据“谁产生、谁所有”,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追溯数据用于商业或者其他非法用途。第三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加强对大数据的管理,切实保证追溯数据的安全和不被非法篡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快建设满足“省市县”三级管理要求的药品追溯管理平台,积极拓展药品追溯的应用,发挥好追溯数据的监督、服务和辅助决策功能,并研究建立部门间药品追溯数据的共享交换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实现药品追溯信息与社会管理系统、企业服务系统、民生服务系统、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全面对接。
(四)强化宣传教育。加强社会舆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手机移动终端等数字化新媒体广泛开展追溯宣传和大众科普,突出强调企业建设追溯体系的主体责任、行业组织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的典型经验、公众参与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等;推动行业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标准宣贯,传播追溯理念,培育追溯文化,形成熟悉追溯、支持追溯、积极参与追溯的社会氛围;制定合理有效的激励措施,充分调动消费者和用户的参与热情,构建全面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市场倒逼机制。
本工作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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