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3·15”质检活动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2018-01-02 14:11:25.0 来源:网络 责编:
- 摘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二)检测能力有待加强
据统计,内蒙古、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市),受各种条件制约,没有建立专业出版产品质检机构。“3·15”质检活动已经开展了十年,部分地区每年都是由管理部门临时抽调相关人员进行抽查检测,缺乏专业出版产品质检机构的技术支撑,难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更难以实现对出版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测。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今年质检活动抽查检测的结果和反映的问题,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质检活动通知要求,严肃查处质量违规行为,强化质量管理职责,进一步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一)严肃处理出现不合格品的相关责任单位
对图书印制质量批质量不合格的,各地管理执法部门要给予出版单位和印刷企业行政处罚,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在整改完成复检合格前,同类产品不得进入流通领域;对图书印制质量单册不合格或者光盘复制质量不合格的,各地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质量控制制度,针对抽查反映出的问题,查找原因,弥补漏洞,严格执行标准,加强在线检测,确保成品质量达标。
(二)切实加强出版产品质检体系建设
未成立相对独立的出版产品质检机构的地区,要主动与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争取资金、人员、场地、设备、资质等方面的支持,完善检测软硬件建设;积极联系总局质检中心,获得技术及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检测水平。已成立质检机构的地区,要加强检测实验室的规范性建设,不断提升检测人员能力素质,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测判定,切实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执法部门要在2017年12月中旬前,将给予本次通报的图书印制质量批质量不合格的出版单位和印刷企业行政处罚情况及整改情况报送总局印刷发行司。
附表【点击查看】:1.印刷质量不合格明细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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