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 这5点造纸厂应该知道
2018-02-06 12:35:38.0 来源:网络 责编:???
- 摘要:
- 2018年1月1日起,新《水污染防治法》(简称新《水法》)正式实施,与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水法》完善了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加大了惩处力度, 强化了企业的环保责任,为今后的环保执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
【CPP114】讯:2018年1月1日起,新《水污染防治法》(简称新《水法》)正式实施,与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水法》完善了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加大了惩处力度, 强化了企业的环保责任,为今后的环保执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与此同时,为呼应新法,浙江适时修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新《水条例》),同日施行的新《水条例》,与新《水法》相辅相成,将成为守护浙江水乡的两柄利剑。
1、扩大排污单位的范围
新《水法》与新《水条例》将排污单位的范围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这意味这管理范围的扩大,各位看官可要小心哦,也许,你身边就有这个“其他”哦。
2、处罚力度与广度升级
除私设暗管外,新《水法》与新《水条例》都补充了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三种逃避监管的方式,使违法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
除了上述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再加上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 或者将含有汞、 镉、 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 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对于上述总共八种环境违法行为,新《水法》明确指出:罚款金额起步10万元,最高可罚至100万,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如果违法情形再严重,还可以责令企业限产、停产整治,直至停业、关闭。构成破坏环境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3、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新《水法》为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保证,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依证排污,禁止违证排污。同时,新《水法》还规定了持证单位要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还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监控的平台联网,这些信息要实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对于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或者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未保证其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你可就摊上大事了,依据新《水法》,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在等着你。情节严重、逾期不整改的,将被责令停产整顿。
如果用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
由此发生污染的,
那你就摊上大大大大大大事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有关司法解释,
这会构成刑事犯罪,
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上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权限
新《水法》与新《水条例》,均不再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的权限赋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其中“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除此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可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实行。”也就是说,只有省级以上政府具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权限,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更为严格。
5、提高对阻挠环保执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企业拒绝、阻挠、不配合环保检查的事件在日常执法中常有发生,此次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拒绝、阻挠环保执法的具体情形。如发现企业有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情形的,可直接对处以2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广大企业请自觉配合环保部门检查执法,切不可以身试法!
同时,为明确“法”主“条例”次的关系,确保新《水条例》执行过程的依法、严谨与合规,新《水条例》删除了与其他环保法律法规存在冲突、重复及不合时宜的内容。如因相关概念废止,删除了关于“试生产”、“排污费”的一系列规定;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已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删除了建设项目未批先投违法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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