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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印制出新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21-02-14 19:51:51.0 来源:国家保密局官网 责编:覃子喻

摘要:
涉密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从事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涉密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印制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二十日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暂停资质的处罚:

(一)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涉密印制资质单位合作开展涉密印制业务的;

(二)超出行政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承接涉密印制业务的;

(三)发生需要报告的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按本办法提交年度自检报告的;

(五)不符合其他保密管理规定,存在泄密隐患的。


第四十五条 资质单位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吊销其资质,停止其涉密业务:

(一)涂改、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伪造、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将涉密印制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涉密资质单位的;

(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按法定时限报告的;

(四)拒绝接受保密检查的;

(五)资质暂停期间,承接新的涉密印制业务的;

(六)资质暂停期满,仍不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

(七)发生泄密案件的;

(八)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七条 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机关、单位内部非经营性印刷厂、文印中心(室),承担本机关、单位涉密印制业务的,可不申请涉密印制资质,由本机关、单位按照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管理,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五十一条 申请单位资本结构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中国公民投资者的,参照本办法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国保发〔2019〕13号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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