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酒标签标准
2005-08-03 13:19:00.0 来源:中华印包网 责编:ge ran
Standard for the labeling of alcoholic beverage
l.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料酒标签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饮料酒的标签。
2.引用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l0343 食用酒精
3.术语
3.1 饮料酒
系指供人们饮用且乙醇(酒精)含量在0.5%??65.0%(V/V)的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蒸馏酒及配制酒。
3.2 发酵酒
系指以粮谷、水果或允许使用的野生植物为原料,经发酵法酿制而成的酒。
3.3 食用酒精
系指以粮谷、薯类、糖蜜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而制成的,符合GBl0343的食品业专用酒精。
3.4 蒸馏酒
系指以粮谷、薯类、水果或糖蜜为原料,经发酵法酿造、蒸馏(包括串蒸、浸蒸、提馏)、贮存、勾兑调配而成的酒。
3.5 配制酒(包括露酒)
系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酒基,经加工(包括串蒸或浸泡食用动物、植物、中草药),添加或不添加果汁、食品添加剂调配而成的酒。
3.6 酒精度(乙醇含量)
系指在20C时,100mL饮料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或100g饮料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克数,即质量百分数。
3.7 配料
同GB 7718中3.5条。
3.8食品添加剂
同GB 7718中3.4条。
3.9 保质期和保存期
同GB 7718中3.6条和3.7条。
4.总则
4.1 饮料酒标签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2 饮料酒标签不得以错误的、易引起误解的或带有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
4.3 标签应标贴整齐、端正,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或者脱落。
4,4 标签上所有语言要简明、易懂;图形符合要直观、清晰、正确。
4.5 标签上所用文字必须是合乎规范的汉字,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标注少数民族文字,还可以同时标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大于汉字,并与汉字有对应关系。
5.标签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除了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具体内容外,应标明下列5.1~5.11条款的内容。
5.1 酒名
5.1.1 必须采用表明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产品标准中规定了几个名称时,可使用其中一个。
5.1.1.2 对于传统酒种,也可使用不会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
5.1.2 在使用新创名称时,为避免误解或混淆,应在酒名后加注酒类名称。
5,1.3 酒名须用宽大或粗体字标记,在整个标签中应最为醒目。
5.2 配料表
5.2.1 饮料酒标签上必须标有配料表。
5.2.2 配料表的标题可以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标注。
如:啤酒 原料:水、麦芽、大米、酒花。
5.2.3 所有配料必须按加入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
5.2.4 配制酒(包括露酒)必须标注所用酒基、串蒸(或浸泡)的食用动物、植物及国家允许使用的中草药。
5.2.5 酒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按国家规定的类别名称列出,如:“甜味剂”、“酸味剂”、“抗凝剂”……等,但色素应标明是合成色素还是天然色素。糖精要特别标出。
5.3 酒精度
5.3.1 凡是饮料酒,均须标明酒精度,即乙醇含量。
5.3.2 标明酒精度时,应加“酒精度”一词作为标题。
5.3.3 酒精度标注方式为:啤酒为%(m/m)或换算成%(V/V)表示。其他酒均以%(V/V)表示。
5.4 原汁量
5.4.1 啤酒须标注原麦汁浓度(含量)。
标注方式为:在数字右上角加小圆圈表示“度”,如:12度啤酒应标为“120啤酒”。
5.4.2 果酒(包括葡萄酒)须标注原果汁含量。
标注方式为:用百分数加括号表示,如:“苹果酒(50%)”表示含有百分之五十的原果汁。
5.5 净含量
5.5.1 必须在标签上标明每个包装容器(瓶、罐、桶)中酒的净含量。
5.5.2 若同一包装中含有两个或多个品质相同、净含量相等的小包装时,则应在标明单位小包装净含量的同时,还须标出小包装的总数量。
5.5.3 净含量标注方法,用体积表示,单位:用毫升或mL;升或L。
5.6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按GB 7718中5.4条执行。
5.7 批号
按GB 7718中7.1条执行。
5.8 生产日期(灌装日期)
5.8.1 标签上必须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8.2 用喷涂、刻划或其他方法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端正、准确、清晰、持久,易于辨认。
5.8.3 用无色透明玻璃瓶包装的无色酒,生产日期可以标注在标签背面,其他酒都必须标在标签的正面。
5.8.4 啤酒生产日期可沿用现行方法,即在标签上边缘印数字l?12表示月份,下边缘用1~3l表示日期,用两位数字标出邻近三年的年份,在对应的数字上准确刻出生产日期(年、月、日)。
5.9 保质期(或保存期)
5.9.1 保质期(或保存期)超过18个月的饮料酒(全汁葡萄酒、蒸馏酒或以蒸馏酒为酒基的配制酒)可不标保质期(或保存期),其他酒必须标注保质期(或保存期)。
5.9.2 保质期(或保存期)的标注方式按GB 7718中5.5.1.1条和
5.5.1.2条执行。
5.9.3 若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存条件有关,在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的同时,还应标注贮存条件与方法。
5.10 产品标准号与质量等级
5.10.1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10.2 凡产品标准中已分等分级的,还必须标明产品的质量等级。标注方式为:在产品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后,用文字加括号表示,如:GBl0718.1(一级)。
5.11 产品类型(或糖度)
5.11.1 果酒,葡萄酒和黄酒须标注类型(或糖度)。如葡萄酒,类型:半干(或糖度:7.0g/L)。
5.11 2 配制酒中的露酒须标注糖度。
5.11.3 白酒须标注香型。
6.出口酒
出口酒的标签可按合同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轻工业部提出,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和北京市酿酒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栖静、任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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