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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采纳《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情况和问题

2005-11-12 08:33:00.0 来源:中轻网 责编:飞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在国际间传播蔓延,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目前许多WTO成员已基于该标准制定和采纳了相应的措施,但是各国具体的检疫标准和实施期限各不相同,部分国家将在一定过渡期之后开始陆续实施;部分国家在采纳国际标准的同时也接受符合本国进口要求的木质包装;另外也还有很多国家未宣布采纳该标准。
  发达国家采纳ISPM15的情况
  由于美国进境口岸截获有害生物数量不断增加,美国认为其针对木制包装实施的检疫要求不完全有效。于是在2004年9月16日公布了一项最终法规,公布了对木质包装材料进口法规的修订,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材料均按ISPM15号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该措施自2005年9月16日起完全生效。对于不符合ISPM15的木质包装将立即要求退运。从2004年9月16日起,提供1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和美国进口商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加施标识的情况,但在新法规完全生效前不采取其它任何措施。
  加拿大于2004年宣布自2005年4月1日起完全实施ISPM15,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除美国外)需符合ISPM15的要求或按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IFA)批准的方法进行处理和证明。该措施完全生效之后,对不符合进口要求的木质包装材料,将实施退运处理。加拿大也提供了一定的过渡期,时间为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准许向其出口木制包装的国家在此期间使用识别标志或使用证书代替标志。并对非易感染的木质包装采取简化的强制措施。另外,从2004年1月起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加施标识的情况。
  欧盟宣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初步实施ISPM15。欧盟还要求进口木制包装材料需去皮,但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ISPM15允许要求进口的木质包装材料去皮,但必须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另外欧盟还要求货物垫料需由无有害生物及有害生物迹象的无皮木材制成,将于2007年12月31日起实施。对于ISPM15的部分要求也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如ISPM15附件II中规定的标记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不适用于2005年2月28日之前生产、修理或循环的木质包装。
  瑞士于2004年2月5日公布了有关对木材和木制品管理规定的修订。修订过的措施基本符合ISPM15。除此之外,还对以下木材进口规定进行了修订:源自已知出现松材线虫国家的木材;源自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及土耳其和其它国家(欧盟成员国除外)的木材;松木皮;防御寄生隐丛赤壳的规定等。修订的措施已2004年7月1日起初步生效,完全生效日期初步定于2005年3月1日。
  新西兰于2003宣布了木制包装材料的进口卫生标准,该标准采纳了与ISPM15相同的措施,并已于2003年4月16日完全生效。除采纳ISPM15之外,新西兰同时实施本国的检疫要求。对于来自未采用ISPM15国家的木质包装,要求按照新西兰的规定进行熏蒸、化学加压等方法进行处理,并出具相关证书。新西兰本国的检疫要求十分严格,要求木质包装无限定性有害生物、不带树皮并相对无外来材料(如土壤及树叶)。
  澳大利亚农林部检疫检验局于2004年发布了对进口木制包装材料卫生要求的修订。修订后的检疫要求基本与ISPM15相符,并于2004年9月1日起生效。生效日之后,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木制包装,澳大利亚将采取除害处理、销毁、退运等措施。但除了ISPM 15以外,澳大利亚还将保持以下原有要求,并在2004年9月1日之后继续有效:无皮;每立方米用48 克溴甲烷熏蒸24小时,以及接受处理的木材其最小刨面的直径不得超过200mm。因此澳大利亚只接受了ISPM15中的热处理,而熏蒸处理必须按照本国规定进行。澳大利亚已表示将重新评估其所要求的24小时处理时间。
  韩国于2003年7月10日发布木质包装材料检疫要求草案,要求进口来自所有国家的木质包装必须按照ISPM 15或韩国国家植物检疫局批准的方式进行处理及认证,并于2005年6月1日起完全实施。自该日期后将随机选择集装箱查验木质包装是否符合ISPM 15, 不符合ISPM 15 的木包装将被直接进行检疫处理。对来自日本、中国、中国台湾、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及葡萄牙的松树、落叶松、雪松制成的木质包装,及用来自越南的松树制成的木质包装,要求必须进行ISPM 15规定的热处理或韩国规定的溴甲烷熏蒸处理。对松木质包装材料的熏蒸处理要求是和中国共同研究制定,比ISPM15规定的熏蒸要求严格。
  南非已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ISPM15,并于2005年3月1日完全实施。在此过渡期内接受植物检疫证书。
  发展中国家采纳ISPM15的情况
  墨西哥于2004年公布了一项官方标准草案,宣布采纳ISPM15,并于2005年9月16日生效。由于墨西哥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所以墨西哥的要求和美国基本相同。除此之外,墨西哥还对出口货物木制包装材料标识的使用制定了要求,并制定了检验指南,方便进境口岸对木制包装的检验。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墨西哥只接受对进口的木制包装材料进行热处理,不接受熏蒸处理。
  土耳其宣布拟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ISPM 15。并规定对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进行生产、销售及植物卫生处理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向农业乡村事物部注册,以获得许可,使用国际公认的标志或印章。所有木包装材料必须无树皮。
  秘鲁也采纳了和ISPM15基本相同的规定。但具体的实施日期有所不同,对于出口货物的木制包装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生效,而进口及国际转运货物的木制包装于2005年9月1日生效。
  印度已于2004年11月1日初步实施ISPM15。进口的木质包装如不符合ISPM 15且未按ISPM15要求加施标识,则需具备检疫证书,并且所有处理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显示。
  菲律宾自2005年1月1日起部分执行ISPM 15,即只要求按照ISPM15进行处理,但不强制要求加施国际认可的标识。自2005年6月1日起将全面执行ISPM15, 要求所有进入菲律宾的木制包装(如木箱、板条箱、垫木、木桶、垫板、木楔、木托和木框)按ISPM 15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加贴标识。
  尼日利亚植物检疫局现正强制实施入境木包装检疫要求。在2004年9月30日开始生效的规定中,尼日利亚接受ISPM 15标识以取代植物检疫证书。
  新加坡自身并不要求符合ISPM15。但对过境货物或者进境转出口货物,推荐木包装应在原产国家按照相应的目的国家的要求进行处理和出证。
  另外哥伦比亚、智利、巴西、阿根廷、哥斯达黎加也采纳了ISPM15,分别于2005年9月16日、2005年6月1日、2004年1月6日、2005年6月1日、2005年9月16日生效。
  WTO各成员对于采纳ISPM15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关注
  一、发展中国家需要更多的时间,使其处理方法与ISPM15相符合。根据SPS协定附件B第2条“除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时间间隔,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实施了ISPM15的进口成员,特别是发达国家成员应当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一定时间,因为发展中国家要想完全符合ISPM15的要求,确实面临许多困难。首先从处理设备来说,一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热处理及溴甲烷熏蒸设备的处理效果达不到ISPM15规定的要求,另一方面热处理和熏蒸企业规模小,无法处理大批量出口的木质包装。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一定的时间,建立能够满足ISPM15标准的处理设备和企业。其次,出口国需要时间对木质包装处理企业建立认证体系,确定企业的处理方法确实符合ISPM15或进口国基于ISPM15制定的检疫要求。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需要的时间会更长。再次,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认证的处理企业还需要一定时间建立监督和审核体系。基于上述三个原因,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适应期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使用木质包装货物的出口量。乌拉圭、智利、阿根廷、巴拿马等发展中国家成员对此都十分关注。由于发展中国家在人力、经济和基础设施方面严重不足,对于ISPM15的研究力度也明显不足,因此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应积极争取国际组织的帮助,加强能力建设,以便在各国普遍开始实施ISPM15的情况下,能够维持和扩大出口量。
  二、出口国,特别是发展中出口国家希望进口国承认其他可选处理措施的有效性。根据ISPM15第3.3条“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可通过与其他贸易伙伴的安排,接受除附件I中所列的那些措施以外的任何措施,特别是在不能采用或验证附件I中所列措施的情况下。这种措施应在技术上证明有理由,并应遵守透明、无歧视和等同性原则”。部分出口国由于没有相应的处理设施,无法进行ISPM15附件I规定的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时,应该允许他们采用其他替代方法,如用磷化氢、硫酰氟进行熏蒸,或使用化学加压浸透以及照射的方法进行处理。按照SPS协定第4条关于等效性的规定,只要出口成员客观地向进口成员证明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达到进口成员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各成员应将其他成员的措施作为等效措施予以接受,即使这些措施不同于进口成员自己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相同产品贸易的其他成员使用的措施。但是,部分进口国成员并未承认出口国成员采取的其他可选检疫处理的等效性。对发展中国家的货物出口造成贸易限制。
  三、因木质包装原产国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检疫标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由于将会被重复使用、再生产或再循环,最终将很难确定其原产国。所以尽管对不同原产国制定了不同的检疫要求,最后也将很难执行,因而会形同虚设。目前已有部分国家对此提出了异议。但是从上述各国采纳的检疫处理方法可以看出,某些国家仍然将采取不同的措施,比如对来自有松材线虫国家的木质包装要求实施严格的检疫处理,而对来自其他国家的木质包装实施相对宽松的处理方式。
  四、部分国家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去皮要求,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ISPM15允许进口国实施去皮要求,但是必须具备科学依据。欧盟提出了去皮要求,许多成员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该要求严重阻碍贸易,并且采纳与ISPM15不同的不合理的去皮要求,不利于促进国际协调一致。目前国际林业检疫研究小组正在对该要求进行审核。因此美国、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要求欧盟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或风险分析材料,并在研究小组完成审核之后,重新考虑去皮要求。
  五、ISPM15的部分指标不甚合理,需要修改。ISPM15以北欧应用的技术指标为基础,因此熏蒸温度并不适用于全世界。为此中国和韩国开展了关于ISPM15溴甲烷熏蒸指标对松材线虫杀灭效果的合作研究,认为ISPM15的指标不能有效杀灭松材线虫。两国已向IPPC提交了修订该技术指标的建议,要求对来自具有松材线虫国家的木质包装的熏蒸时间由16小时延长到了24小时,而且24小时的浓度要分别达到24g/l,28g/l,32g/l(在大于或等于21°C时投药 48g/l,在大于或等于16°C时投药56g/l,在大于或等于11°C时投药64g/l)。上述浓度在ISPM 15中是在熏蒸2小时达到的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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