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军”打官司获驰名商标
2005-08-18 00:00:00.0 来源:中华印包网 责编:ge ran
记者今日获悉,济南市首起通过诉讼确认驰名商标案近日宣判,经过法院审理,将军集团济南卷烟厂的“将军”商标被法院确认为驰名商标。法院同时判决:被告济南立军包装材料公司侵权成立,赔偿2万元。
今年3月,原告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卷烟厂(以下简称济南卷烟厂)以济南立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军包装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为由,将对方告到济南中院。
原告济南卷烟厂在诉状中称,原告是全国烟草行业首家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1989年和2002年,济南卷烟厂分别将“将军”及英文 “General”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曾连续多年被评为山东省及全国烟草行业先进企业。长久以来,原告陆续投入巨额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和策划,使得“将军”商标在中国家喻户晓,“将军”香烟的质量和售后服务也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和知名度。
原告认为,被告虽然经营生产、销售的是包装材料,主要产品是卷烟的封拉线,但却将原告注册商标的字体及图形作为产品标识使用,并且在其产品包装及宣传资料上突出“将军”、“General”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的字体、字型、结构完全一致。足以引起消费者对产品主体和来源混淆,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注册的第515264号“将军”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而被告立军包装公司称,原、被告两者的产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被告不存在《商标法》规定的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故被告使用该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另外,被告认为原告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不享有扩大保护的权利,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使用第515264号“将军及盾”商标所生产的卷烟产品产量大、在国内市场占有率高,该商标的使用时间较长,广告范围也涉及全国各地,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驰名商标的条件,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的封拉线产品上将含有与原告“将军及盾”驰名商标主要部分相同的图案作为商标使用。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也会误认为该产品系原告企业所生产或该产品的生产者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被告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对相关公众的误导。该误导行为削弱了原告“将军及盾”商标与原告企业之间的唯一、特定联系,造成该品牌对相关公众吸引力的降低,从而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原告济南卷烟厂的第515264号“将军及盾”即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济南立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封拉线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第515264号“将军及盾”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济南卷烟厂经济损失2万元。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获得驰名商标后,除在本类别受到保护外,在非类似商品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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