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科学管理须解决的问题
2006-01-02 00:00:00.0 来源:法制计量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从2006年1月1日起, 新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同时, 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即“C”标志也在积极推广。为了更好地执行新的管理办法, 使企业更加自愿地接受“C”标志管理, 现根据我们这几年在定量包装商品检测中的工作实践, 就定量包装商品的检测和新的定量包装商品管理办法的实施展开讨论。
一﹑技术文件或依据方面的问题
1.应当加快制定行业标准及规定的检测条件, 以保证不同检测机构在不同条件下出具的检测数据统一
例1: 对于因水分变化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商品, JJF1070 - 200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香皂和肥皂出厂时须检测,JJF1070- 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以下简称“JJF1070-2005”) 增加了关于面粉的相关规定,但对其他商品却未作明确规定。例如, 过去没有规定面粉水分的问题,国家规定的出厂含水量是14%以下,而面粉的保质期是6个月, 在这6个月中水分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最多可以回到原粮的含水量( 12.5%左右) , 即水分损失1.5%。而JJF1070- 2005及国家的面粉标准(GB) 均未对其检测条件作出规定, 那么在不同的条件下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在刚下生产线时, 平均净含量可能是25kg, 刚好合格; 过几个月后, 重新检测该批商品,因水分损失1.5%, 平均净含量则可能是24.625kg, 即几乎件件商品超出规定允许短缺量( 25kg商品允许短缺量为1%) 。与此相类似, 也亟须规定大米﹑蛋糕等含有水分的定量包装商品的检测条件。
例2: 挥发性定量包装商品( 例如乙醚等) 在保质期内, 随着时间的推移, 其净含量在不断地减少。即使在出厂时各企业的净含量都合格,但到了流通领域也可能出现不合格的现象。针对此问题, 解决方法有两种: ( 1) 对于低价值的可考虑加强密闭性, 但成本不合算的建议规定为出厂检测; ( 2) 对于高价值的应当由企业加强密闭性以减少损失。
2.净含量的“小标注”问题
JJF1070- 2005 只规定了净含量不允许少, 而对于净含量多却未作规定。有些企业为了规避净含量检验不合格, 在生产时故意减小净含量的标注。例如: 首次检测一家企业的产品时, 其标注净含量600g的商品平均净含量为580g, 不合格; 第二次检测时,只把标注净含量变为500g, 但检测结果依然为净含量580g( 就成为合格的了) , 而其商品价格却未作任何变化。所以笔者认为, 应当在检验规则中对正偏差作出规定。
3.检测中的抽样问题
现实中存在企业用同一种方法﹑同一个计量器具生产几十种甚至几百种商品的情况。无论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查中, 还是在“C”标志评审现场检测中, 如果要全部按照“五个同一”标准检测这家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 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企业的承受能力上来讲, 都是不现实的。
例如: 某酒厂生产200余种酒, 大部分品种有100mL、250mL和500mL三种规格的包装。如按“五个同一”的标准检测, 共需检测600余个品种。酒类检测是破坏性检测, 实行企业内部检测时, 因破坏性检测而造成的损失很大。另外, 由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按照一个规格用时一个半小时计算, 检测一家企业的酒就需要900工作小时, 折合100多个工作日, 这是很不现实的。
因此, 笔者建议在对企业进行检测时, 能否按照企业用同一种生产方法﹑同一个计量器具生产的不同规格的商品只抽检一种或两种的方式; 不同方法、不同计量器具的则分别检测。这样检测既有代表性又符合节约的原则。如用此方法对上例所提企业进行检测, 我们只需抽检6个规格, 企业只损失6000元的酒( 以每瓶酒平均20元计算) , 检测时间也不到两个工作日。
以上问题如能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说明, 就能得以解决。
4.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增加了样本
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 λos)这个修正值一方面使检测结果更加合理, 解决了企业包装设备运行在定量点时, 因机器的随机误差和零点漂移而造成的企业包装不合格的问题; 另一方面却给监督管理带来了漏洞, 让企业有机可乘。例如, 两家企业都生产25kg的定量包装商品, 一家用X(1)准确度的定量自动衡器, 另一家用X(0.2)准确度的定量自动衡器,同样定量点在24.95kg, 各生产99袋,抽取13袋样品检测, 其结果如表1和表2所示。
两家企业同样将定量点设在24.95kg, 结果一家合格一家不合格。
面对这种状况, 企业为保证不多给或少给商品, 有两种选择: 一种是选用高精度等级的计量器具, 使其产品刚好满足最大允许短缺量即可;另一种是选用2台高精度的计量器具, 1台将定量点稍微调高些, 1台调低些, 然后同时包装, 将产品的包装净含量调到偏差一正一负都在极限值, 以增加修正值。
5.具体检测方面的问题
( 1) 因测量方法而造成的系统误差应该扣除
例如: 以称重法测量面粉。在检定秤时用的砝码密度是7.2kg/dm3,25kg砝码体积为3.47dm3, 而面粉密度大约为1.2kg/dm3, 25kg面粉其体积为20.83dm3, 多出来的17.36dm3的体积受空气浮力影响, 按照空气密度1.2kg/m3计算, 其浮力为20.8g。这是一个系统误差, 如不扣除, 一个日产400t 面粉的企业一年的损失约121.65t, 按照2元/kg的价格计算, 折合人民币24万元。
( 2) 因测量不确定度而造成的检测机构之间测量结果的不统一
JJF1070- 2005 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不应超过0.2t”。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 同样称量一个50kg的定量包装商品, 两个检测机构都用分度值为50g、分度数为2000的秤称量, 秤的允差为±1.0e即50g; 若一家的秤+50g, 另一家的秤- 50g, 则都合格且符合JJF1070- 2005的规定( 50kg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为1%, 即500g,0.2t为100g) 。当50kg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偏差为0时, 一家判合格, 一家判不合格。如果用测量不确定度进行评定, 其秤在50kg的不确定度采用B类评定: 规程允差为1e, 分布半宽为1e,即50g, 按照均匀分布, 其包含因子k=! 3 , 因此u=50g/k=28.9g, 其扩展不确定度为57.7g( 包含因子k=2) ; 如将检测结果统一扣除测量不确定度, 则能统一判定为合格。这样就不会出现一批50kg的定量包装商品, 因为平均偏差负几克而被判为整批不合格的现象。或者用另外一种判断原则: 设实测平均值为A, 标称净含量为B, 测量不确定度为C, 则当A- B≥0时, 判合格; 当A- B+C<0时, 判不合格; 当AB<0且A- B+C≥0时, 不能判断是否合格, 而应换准确度更高的计量器具或另找检测机构检测。
二、管理方面的问题
1.检测技术机构方面的问题
我们了解到, 某些检测机构在检测时只将酒倒出, 倒不出来的一律按皮重处理, 酒瓶内被酒瓶盖挡住的以及瓶壁上挂的酒都要计入皮重, 从而造成净含量不够, 平均差2mL之多。而检验规则明确规定皮重不能包含内容物。
2.对生产企业应加强监督管理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是定量包装商品的源头, 应当加强管理。有“C”标志的企业, 其产品在市场上是免检的, 如不能加强对其的检测,将直接影响政府的声誉。对于未通过“C”标志的企业, 应定期检测, 以便了解企业的生产状况, 及时发现问题。
3.市场流通领域的管理应当适度、合理
对市场流通领域的检查, 应当以未通过“C”标志的企业为主, 对于已通过“C”标志的企业, 其市场检查的权限应当提高到省级, 要让企业感觉到通过“C”标志的好处, 而不能让其多头受损。通过“C”标志的企业多为大型企业, 其销售范围宽, 如果全国各省、市及县的企业都因受监督而进行检测, 一个企业一年可能被检查几千回, 无论谁都无法承受, 企业也就失去了通过“C”标志的动力。
总之, 我们既要加强技术文件的编写与修订, 以保证与时代同步及生产和生活的需求, 又要加强管理, 以科学务实的态度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推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发展, 切实解决其在生产和流通领域遇到的技术和管理问题, 保障企业和人民群众双方的利益, 为“C”标志的推广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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