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卷烟包装标识能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吗?
2005-10-25 08:47:00.0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责编:weiqi
烟草在线专稿 据报道,为规范中国烟草的生产和包装,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相继出台了新版“国标”和“包装标识”规定两个文件。其中包括在香烟包装上必须标明一氧化碳含量指标,不标注一氧化碳含量指标的香烟一律不许出售。同时文件还规定不能使用“保健”、“低危害”、“超淡味”、“极品”等用语。对此,很多省份的烟草专卖部门已经开始积极筹划此项工作。
从消费者的利益考虑,这项规定的出台,是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体现,不管它在实际操作中究竟能否达到实质的效果,不管效果有多大,起码,在形式上,这是一种进步。卷烟行业不仅是一个高度垄断的产业,而且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和吸食卷烟的时候,对商品的特性,尤其是危害有个全面的了解是非常重要的。卷烟生产者不能只通过大气磅礴的广告和极富吸引力的大手笔赞助活动吸引消费者的购买欲,还必须通过各种渠道,尤其是通过在产品包装上面清晰明确的标注来向消费者尽应尽的告知义务——这种产品会给消费者带来什么样的危害,而不是仅仅泛泛的说“吸烟有害健康”。消费者能通过这句话知道卷烟的危害有多大吗?能知道有什么样的危害吗?实际上,“吸烟有害健康”这句口号早已经失去了警示的意义,而仅仅是作为一种形式,或者说是迫于法规的压力而存在;消费者对此也早已视而不见,麻木了。
法制化程度比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方面相对充分一些,消费者争取知情权的意识也比较强烈。2002年10月4日,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陪审团以11票对1票的绝对多数,要求著名烟草商菲利普·莫里斯公司(万宝路香烟的生产商)向一名因为长期吸烟而患上肺癌的妇女支付280亿美元的巨额赔款。这一数额创下了美国历史上个人赔偿案的最高纪录。受此事件影响,菲利普公司的股票当天即猛跌近8%,其他烟草类公司的股票受其连累也纷纷下跌,致使华尔街股市下挫近200点。而这起震惊世界的诉讼理由却非常简单:因烟草商菲利普·莫里斯公司没有在卷烟包装上面标注吸烟的危害,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以至于长期吸食卷烟引发肺癌。我们暂不考虑里面是否有“禁烟运动”的因素,仅仅从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出发,我们不能不佩服美国国民的法律意识之强,法律和司法机构对消费者保护之完备。
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我国烟草行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路。
从1987年1月1日起,中国烟草总公司决定卷烟生产实行国家标准,生产厂家在烟标上必须标注焦油含量等级,同时,首次将焦油量作为考核指标,明确将焦油量超标的产品制定为批次不合格,从而推进了卷烟的降焦,也推进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从在卷烟包装上面标注“吸烟有害健康”到标注焦油含量,再到当前国家决定在卷烟产品包装上面标注一氧化碳含量,走过了太漫长的路,可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不说是它一个进步——起码在形式上是个进步。
然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绝对不是在卷烟包装上标注一些危害警示信息那么简单。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对卷烟这个行业关注的太少了,消费者除了知道什么牌的卷烟对自己的口味外,似乎对其它一无所知——也无从知晓。这固然与烟草行业本身的高度垄断,缺乏竞争有关,但是,科学工作者和社会学者对此的研究严重不足,媒体缺乏对卷烟特性、危害及其行业的状况进行必要的宣传,政府缺乏对消费者的意识的引导,甚至就连法律法规对此的规定都少的可怜,法律工作者对此的关注甚至可以忽略,这一切不同样值得我们认真反思吗?
另外,如果烟草商在卷烟包装上面做了标注,就一定能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吗?现在看来似乎回答应当是否定的。一些专家认为,烟草商将低焦油香烟包装成所谓的“低焦油”、“清淡型”等,“实际上是在逐步偷换概念,使烟民误以为低焦油香烟是低危险度香烟,甚至是安全香烟,从而丧失警惕,吸更多的香烟。”这可以在菲莫公司2002年的所涉诉讼可以得到印证。菲利普·莫里斯曾在广告中宣称,其低焦油含量的“清淡型”香烟对消费者的健康无害。许多消费者对此深信不疑。可是在2002年菲莫公司呈报给美国司法部的一份报告中,菲莫公司终于承认,标明“低焦油”的香烟其实与其他香烟一样对身体有害。而且,抽“低焦油”香烟的人由于减少了心理负担,会抽更多的烟,且更容易上瘾。
现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虽然已经开始逐渐在各国发生法律效力,可是其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现在很难预测,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之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消费者也不例外。
从消费者的利益考虑,这项规定的出台,是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体现,不管它在实际操作中究竟能否达到实质的效果,不管效果有多大,起码,在形式上,这是一种进步。卷烟行业不仅是一个高度垄断的产业,而且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和吸食卷烟的时候,对商品的特性,尤其是危害有个全面的了解是非常重要的。卷烟生产者不能只通过大气磅礴的广告和极富吸引力的大手笔赞助活动吸引消费者的购买欲,还必须通过各种渠道,尤其是通过在产品包装上面清晰明确的标注来向消费者尽应尽的告知义务——这种产品会给消费者带来什么样的危害,而不是仅仅泛泛的说“吸烟有害健康”。消费者能通过这句话知道卷烟的危害有多大吗?能知道有什么样的危害吗?实际上,“吸烟有害健康”这句口号早已经失去了警示的意义,而仅仅是作为一种形式,或者说是迫于法规的压力而存在;消费者对此也早已视而不见,麻木了。
法制化程度比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方面相对充分一些,消费者争取知情权的意识也比较强烈。2002年10月4日,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陪审团以11票对1票的绝对多数,要求著名烟草商菲利普·莫里斯公司(万宝路香烟的生产商)向一名因为长期吸烟而患上肺癌的妇女支付280亿美元的巨额赔款。这一数额创下了美国历史上个人赔偿案的最高纪录。受此事件影响,菲利普公司的股票当天即猛跌近8%,其他烟草类公司的股票受其连累也纷纷下跌,致使华尔街股市下挫近200点。而这起震惊世界的诉讼理由却非常简单:因烟草商菲利普·莫里斯公司没有在卷烟包装上面标注吸烟的危害,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以至于长期吸食卷烟引发肺癌。我们暂不考虑里面是否有“禁烟运动”的因素,仅仅从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出发,我们不能不佩服美国国民的法律意识之强,法律和司法机构对消费者保护之完备。
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我国烟草行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路。
从1987年1月1日起,中国烟草总公司决定卷烟生产实行国家标准,生产厂家在烟标上必须标注焦油含量等级,同时,首次将焦油量作为考核指标,明确将焦油量超标的产品制定为批次不合格,从而推进了卷烟的降焦,也推进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从在卷烟包装上面标注“吸烟有害健康”到标注焦油含量,再到当前国家决定在卷烟产品包装上面标注一氧化碳含量,走过了太漫长的路,可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不说是它一个进步——起码在形式上是个进步。
然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绝对不是在卷烟包装上标注一些危害警示信息那么简单。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对卷烟这个行业关注的太少了,消费者除了知道什么牌的卷烟对自己的口味外,似乎对其它一无所知——也无从知晓。这固然与烟草行业本身的高度垄断,缺乏竞争有关,但是,科学工作者和社会学者对此的研究严重不足,媒体缺乏对卷烟特性、危害及其行业的状况进行必要的宣传,政府缺乏对消费者的意识的引导,甚至就连法律法规对此的规定都少的可怜,法律工作者对此的关注甚至可以忽略,这一切不同样值得我们认真反思吗?
另外,如果烟草商在卷烟包装上面做了标注,就一定能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吗?现在看来似乎回答应当是否定的。一些专家认为,烟草商将低焦油香烟包装成所谓的“低焦油”、“清淡型”等,“实际上是在逐步偷换概念,使烟民误以为低焦油香烟是低危险度香烟,甚至是安全香烟,从而丧失警惕,吸更多的香烟。”这可以在菲莫公司2002年的所涉诉讼可以得到印证。菲利普·莫里斯曾在广告中宣称,其低焦油含量的“清淡型”香烟对消费者的健康无害。许多消费者对此深信不疑。可是在2002年菲莫公司呈报给美国司法部的一份报告中,菲莫公司终于承认,标明“低焦油”的香烟其实与其他香烟一样对身体有害。而且,抽“低焦油”香烟的人由于减少了心理负担,会抽更多的烟,且更容易上瘾。
现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虽然已经开始逐渐在各国发生法律效力,可是其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现在很难预测,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之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消费者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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