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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政策法规(广东省)

2007-07-21 00:00:00.0 来源:珠海印刷网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一、审批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二、审批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四色以上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新闻出版局统一格式、地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以上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三、应提交材料

(一)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书及按要求填写的《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此表可在我局政务信息网“政务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章程。

(四)可行性报告。

(五)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厂房租赁合同书。

(六)现有印刷设备清单(表格可在我局政务信息网“政务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七)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不报送)。

(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九)企业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管理制度。

四、办理程序、时限 (行政许可期限:60个工作日)

(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要审核其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并对经营场所和印刷设备进行现场审核。

(二)省新闻出版局政务窗口每年5月、10月接受申请。省局政务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将受理的材料移送局印刷复制管理处。

(三)局印刷复制管理处审查申请文件并到现场核验。批准的,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四)申请单位到局政务窗口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五、其它告知事项

受理告知部门: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政务办事处 020-37592337

审批承办部门: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 020-3760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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