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几点认识
2007-09-13 00:00:00.0 来源:中国工商报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2006年9月,日本株式会社万代公司和日本株式会社日升公司委托上海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工商局崇文分局投诉,反映崇文区两个小商品市场内销售与日本万代公司的“敢达”(GUNDAM)系列拼装模型玩具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构成侵权,要求予以查处。经查,7个当事人是从上门推销者手中或是石家庄的批发市场以低廉价格购进的广东某公司生产的机动战士拼装模型玩具。通过比对日本万代公司“敢达”(GUNDAM)系列玩具包装装潢,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玩具包装盒的背景颜色、图案和文字的组合方式及造型与日本万代公司生产的“敢达”(GUNDAM)系列构成近似,只是在一些细微之处稍有差异,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购。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广东某公司出品的某牌拼装模型玩具的包装、装潢的最初使用日期和装潢设计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文件。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崇文区工商局对上述7家摊位的个体工商户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理,并监督其消除侵权商品包装上的装潢图案。
这是一起典型的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案。虽然案值不大,但具体办案人员在查办时对一些问题持有不同意见,有过激烈争论。针对本案,笔者谈一下自己的几点认识。
首先是此案被侵权方是否构成知名商品。《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品。”当时办案人员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被侵权方的商品不是知名商品,理由是被侵权方的商品的包装装潢没有申请专利,没有评为国家级名优商品,此玩具是在日本出品,在中国市场知名度不高。另一种认为被侵权方的商品是知名商品,理由是知名商品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相关公众是指与该商品有交易关系的特定的购买者。日本万代公司“敢达”(GUNDAM)系列玩具其原型来源于日本日升公司创作并出品的“GUNDAMSEED”机动战士动画片里的各种机器人。该玩具随着“GUNDAMSEED”机动战士系列动画片在全球热播,深受广大青少年和喜好拼装玩具的人士喜爱。根据GUNDAM系列玩具经销商、批发商以及中国玩具协会调查,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GUNDAM”系列玩具在同类系列玩具中的市场占有率达90%以上,是被青少年儿童特定人群所熟悉的。认定是否是知名商品不一定是以获名优和申请专利为标准,宽泛的认定标准就是使用或者近似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一般即可以认为他人的商品为知名商品。用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就是因为他人商品有一定知名度,比较畅销。案件中,日本日升公司提供了使用在先的证明材料,而仿冒者并未提供出来。经讨论,办案人员最终认为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由日升公司创作并由日本万代公司生产的“敢达”(GUNDAM)系列玩具属知名商品。
其次,玩具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近似使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遍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在此案件中,被侵权方包装装潢是由日本万代株式会社设计的,图案取自于动画片“GUNDAMSEED”机动战士动画片。侵权方销售的广东产机动战士拼装模型玩具的外包装装潢从背景、颜色、文字的组合方式及图案造型构成近似,足以使购买者发生误认和混淆。判定装潢是否近似,主要是从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遍注意为标准。通过比较侵权方与被侵权方的包装装潢,其主要部分几乎一样,只是在商标和生产商字体颜色上稍有区别,因此可以确定为近似使用。
第三,此类违法行为处理结果较轻。本案查处的当事人均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之中没有账目,购进的玩具没有票据,所以非法所得很难准确计算,而且仿冒品价格低廉,与被仿冒品价格悬殊较大,对侵权方的处罚远远不能弥补被侵权方造成的损失,处罚力度较轻。
第四,此案件当事人违法故意性问题。针对此案当事人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问题,当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被侵权方是销售方,仿冒行为是生产厂家,与销售方无关,不存在故意性问题,另一种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明知是指知道是仿冒还要擅自使用,行为人具有使用故意性。应知是指行为人由于特定行业或人群应当知道,这起案件行为人都是长期经营玩具的个体工商户,对行业内销售的商品都十分熟悉,其中有两名个体户还同时经营日本万代公司的“敢达”玩具。当事人在应知日本万代公司“敢达”(GUNDAM)系列玩具包装装潢的情况下,还购进并销售与其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广东出品的某牌拼装模型玩具,因此其违法行为是故意的。经讨论,办案人员一致认为后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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