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蜂花”特有包装瓶遭仿冒维权胜诉
2006-02-15 08:48:0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中国法院网讯 两家公司将自己生产的洗发护发液先后分别装进两个外形既特殊又相似、常人难以区分的包装瓶里,为此两家打起了官司。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海圣诺德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前身为本市一家乡镇企业与原上海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联营企业,自1988年起生产销售“蜂花”牌洗护发系列产品,此后该公司将一种外形为圆柱体、圆柱体下部带有三排六边形蜂窝状凹陷的特形瓶作为“蜂花”牌系列产品的专用包装瓶。1994年,轻工进出口公司注册“蜂花”中英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被获准使用于洗发护发系列产品上。这一商标后经权利人许可由华银公司使用。
圣诺德公司从2001年下半年至2004年6月期间,生产、销售的 “洋华堂”牌洗护发系列产品,使用了圆柱形状且下部为三排六边形的蜂窝状凹陷的包装瓶,与华银公司上述包装瓶形状基本相同。
华银公司认为,圣诺德公司此举仿冒了原告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遂向市二中院提起诉讼。此前,华银公司曾先后两次在其他法院起诉同类仿冒行为,“蜂花”牌洗护发系列产品包装瓶均被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华银公司使用了十余年的包装瓶,形状与“蜂花”商标相对应,与同类产品的其他包装瓶相比具有独特性,尤其是包装瓶上三排六边形的蜂窝状凹陷设计已成为消费者识别“蜂花”牌洗护发系列产品的显著标识,并且已经被其它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圣诺德公司生产销售的“洋华堂”牌洗护发系列产品使用与“蜂花”牌洗护发系列产品基本相同的包装瓶,足以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前身为本市一家乡镇企业与原上海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联营企业,自1988年起生产销售“蜂花”牌洗护发系列产品,此后该公司将一种外形为圆柱体、圆柱体下部带有三排六边形蜂窝状凹陷的特形瓶作为“蜂花”牌系列产品的专用包装瓶。1994年,轻工进出口公司注册“蜂花”中英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被获准使用于洗发护发系列产品上。这一商标后经权利人许可由华银公司使用。
圣诺德公司从2001年下半年至2004年6月期间,生产、销售的 “洋华堂”牌洗护发系列产品,使用了圆柱形状且下部为三排六边形的蜂窝状凹陷的包装瓶,与华银公司上述包装瓶形状基本相同。
华银公司认为,圣诺德公司此举仿冒了原告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遂向市二中院提起诉讼。此前,华银公司曾先后两次在其他法院起诉同类仿冒行为,“蜂花”牌洗护发系列产品包装瓶均被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华银公司使用了十余年的包装瓶,形状与“蜂花”商标相对应,与同类产品的其他包装瓶相比具有独特性,尤其是包装瓶上三排六边形的蜂窝状凹陷设计已成为消费者识别“蜂花”牌洗护发系列产品的显著标识,并且已经被其它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圣诺德公司生产销售的“洋华堂”牌洗护发系列产品使用与“蜂花”牌洗护发系列产品基本相同的包装瓶,足以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诚聘英才|帮助中心|意见反馈|版权声明|媒体秀|渠道代理
- 沪ICP备18018458号-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