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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与法规

2007-12-26 00:00:00.0 来源:中华印刷包装网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药品包装与法规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

药品包装与商标

商标是区别彼此商品的一种可视性标志,其构成要素可包括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三维标志及其组合等。商标注册可使药品更有效地获得法律保护,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也有助于消费者认牌购物,正确地选择安全有效的药品,支持其对药品与生产厂家的信心。在商标注册制度中,我国以自愿注册为主,惟对人用药品与烟草制品予以强制注册。因为人用药品关系到百姓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也就是说,商标未予注册的药品进入市场流通将被视为假药、伪药。药品商标主要存在于药品包装上。药品名称、药品通用名称、地理标志等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如云南白药、六味地黄丸等即为地理标志或药品通用名称。为了达到识别或宣传药品之目的,在药品包装上应凸显药品商标而不是药品通用名称。如中药业素存在“南有白药,北有红药”之美誉。沈阳中药厂生产“众”牌沈阳红药,但“众”牌商标置于药品包装十分不显眼的位置,很难吸引消费者眼睛的余光,因而市场对“沈阳红药”印象深刻却对“众”牌商标十分陌生。如今他们要直面全国20多个厂家仿冒生产“沈阳红药”却无能为力的尴尬局面。而“乌鸡白凤丸”是传统中医古方,生产者众,但“汇仁牌”乌鸡白凤丸却后来居上,一枝独秀,即在于厂家法制理念、营销理念成熟,在药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凸显了“汇仁”这一商标。

药品包装与专利

药品生产涉及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但药品包装主要涉及外观设计保护。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予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是《巴黎公约》的最低要求。在WTO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也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我国对外观设计保护的国内法主要体现在《专利法》中。其授予外观设计的条件主要表现为新颖性、实用性及富于美感。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保护的食用商品主要有食品、酒类产品等。而药品包装申请外观设计保护较少,可能与百姓更注重药品疗效有关。但特产药、高档药及可作为礼品赠送的药品包装是不应忽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

药品包装与版权保护

美术作品可以成为药品包装的组成部分,因此药品包装可能涉及到版权领域的权利问题。这方面的法律纠纷笔者尚未见过案例。但1980年,山东景阳岗酒厂将画家刘继卣创作的组画《武松打虎》之第11幅作为其商标图案、酒瓶瓶贴及外包装装潢使用,被判赔20万元。因此,作为药品包装设计者应考虑其设计时的法律状态:或版权问题,或商标、专利、版权重叠出现的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

药品包装与反不正当竞争

在药品包装及药品广告宣传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应当努力规避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使用虚假的文字说明,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等,均构成不正当竞争,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95年,“巨人”公司生产了一种与“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相类似的产品—“巨人吃饭香”,并在其产品宣传册中称:“据说娃哈哈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巨人被判赔200万元。

包装设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品经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误导消费者,或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等,均应承担法律责任。2003年4月7日,湖南省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对长沙一些超市销售的“丹兰牌降火葛根粉”、“丹兰牌降脂蕨根粉“进行了查禁。前者在包装盒上显著标明有“降火”功效,在包装盒或说明书上却找不到任何证明产品此功能的正式批文。后者宣称有“降脂”功能,却同样提供不了卫生部门对此功能的批文(见《三湘都市报》2003年4月8日报道)。笔者在药店见到一种最近在电视台频频亮相的“性保健品”,在一尺见方的豪华包装里,却只嵌着40粒小小的药丸。在营销人员无奈的介绍下,笔者也只好摇着头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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