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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部分印刷企业“没准印证”被罚款是否理亏?

2008-01-12 00:00:00.0 来源:www.hc360.com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北京市部分印刷企业在接受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时,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持有准印证,被北京某执法大队下达了罚款通知书,经了解,相关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单位已经办理了准印证,但准印证未及时送达印刷企业,而被下达罚款通知书。

据了解,2001年8月2日颁布的国务院令第315号(实施日期:2001/08/02)《印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规定:出版物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管理的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非法承接印制他人委托的出版物的;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制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制的出版物的;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笔者认为:《印刷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为了杜绝反动、色情或其它非法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现。遇到问题的部分印刷企业,只需要与相关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单位做好沟通,提前做好工作,及时取得准印证,便可避免这种情况出现。

有的业内人士认为,北京市的印刷企业很多,如果每个印活都需要出版单位去办准印证,那么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每天都会排起长龙,而且每活件必有准印证,对于竞争日益加大,讲究效率的北京市印刷企业也不太现实。

事实上,《印刷管理条例》对于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与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报纸规定不同。前者需要“准印证”,后者分不同情况处理。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需要“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需要“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等。以上的“每活件必有准印证”是一种不科学的说法。

请看:《印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笔者认为:国务院出台的《印刷管理条例》是在征求了各方意见基础上颁布的,政府执法部门也是依章行事。在“没准印证”被罚款事件中,印刷企业和内部资料性出版单位只需要依法行事,绝不会“来不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办证也不会致使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排长龙”,那实际上是一种托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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