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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声称收取“标签费”是滥设行政许可

2008-08-05 00:00:00.0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覃丽妮

市场上所有的酒类商品,都必须贴上由当地商贸局印制的标签,才被允许在当地销售。每一张标签,商贸局要收取0.08元至0.4元不等的费用。江西省永修县近日实行酒类贴标管理的做法受到酒类经销商和民众的强烈质疑。有市民表示,多此一举的贴标管理实质就是职能部门借机敛财,最终还是要消费者埋单(据7月30日《中国青年报》)。
        每张标签要收0.08元至0.4元不等的费用,这看起来是一个小数目,但积少成多,所有商户的所有酒类商品加起来,商贸局收取的钱数就有些惊人了。不过,收取酒类商品标签费所反映的问题却不止于此,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能力,是不依法行政、低效、懒政,是可能导致政府的权威与公信受损的大问题。
        收取标签费的行为反映了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永修县商贸局的行为,事实上是在非法设定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设定,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也只是“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据此,永修县商贸局何来权力设定行政许可呢?
        何况,永修县商贸局的行为与上级行政机关的规定相悖。商务部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只是规定:“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并没有要求“贴标签”;而且,按《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规定,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必须列入目录。但在这个目录中,并没有永修县的这个收费项目。可见,收取标签费的行为,是永修县商贸局越过上级政府部门的规定,另行给商户增加义务的违法行政行为。
        收取标签费的行为也反映了行政机关执法低效。在永修县商贸局看来,要求酒类商品贴标签,能更有效地加强监管。是否能有效加强监管我们姑且不说,但这种让民众多付钱的方法绝对是“懒政”。执法是政府机关的职责,如同刑法不能仅仅规定死刑一样,不能为了执法方便,随意让民众多付成本。何况,所谓的“能有效加强监管”也不过是一句空话,有商户反映,贴标签管理的作用远远不如随附单:“我们只要在商贸局买标签就行了,至于贴哪里,也没有规定。而且买来的标签可以贴到任何一个批次的酒类商品上。今年用不完明年贴都行。即使酒出了问题,都不可能知道是什么时候的。也无法知道酒的品牌和批次。相反,《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内容却丰富得多,不但包括售货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还包括购货单位名称、生产批号等多项内容。如果消费者发现酒有问题,相关部门就可以找到批发商通过随附单追溯源头。”永修县商贸局丢弃随附单而要“贴标签”,这种舍本求末的做法是不合理行政,是低效执法。
        收取标签费的行为反映了行政机关执法理念需要反思。人民通过人大选举组成政府,通过纳税养活政府工作人员,就是要求政府保障人民的权利。但永修县商贸局的做法却是在与民争利。明明是成本低廉的随附单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却要求商户使用成本高得多的标签,而且这增加的成本最终还是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如此一来,政府在消费纳税人的钱后还要额外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政府的做法岂非增加了交易成本,于人民有何益处呢?需要警醒的是,这种情况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可能存在,应引起有关部门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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