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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过度包装需要细化法规

2008-09-09 09:28:39.0 来源:http://www.howpack.cn 责编:尤思佳

9月9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将举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意见稿提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包装材质、结构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悉,该条例系国务院2008年立法计划。 

所谓过度包装,是指超出了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介绍或说明商品的功能要求,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去年7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今年8月15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月饼包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通知》,商品过度包装的综合整治近年来一直未松懈,但却没有得到彻底根治。

这样一种态势下,确实需要刚性的法规介入,来完成过度包装向理性包装的过渡。不过以笔者之见,要完成这一过渡,还需要条例对过度包装的定性进行细化,并由此拓展监督主体。过度包装不只是一个商业问题,还是一个公益问题。一方面,过度包装往往一次性耗费掉纸张、橡胶、玻璃、钢铁等重要的生产和生活材料,加剧了社会资源稀缺;另一方面,资料显示,北京市每年产生的垃圾近300万吨,其中60万吨为过度包装物,如果减少不必要的过度包装,至少可以节省垃圾处理费2亿元。换言之,过度包装很大程度上关涉了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公益问题。其次,从消费者角度来看,过度包装还涉嫌商业欺诈行为。

既然关涉到社会公益问题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那么在立法过程中就需要体现公共权利和消费者个人权利,需要赋予公共领域和消费者个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权直至追诉权。但是,细勘这部征求意见稿的条例,并没有关涉过度包装的细化定性,并将监督权与处罚权交给了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譬如之于包装空隙率或包装层数超标,规定质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于包装成本超标,规定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目前征求意见稿的条例,过度包装并不需要承担公益和消费者监督、追诉的风险,而只需要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处罚。虽然一万甚或五万元的罚款比较多,但实质上过度包装并没有承担其完全责任。也就是说,过度包装不需要向其所导致的公共损失和消费者损失负责,从立法的公平正义方面看,这显然不尽合理;而从现实层面看,单靠质监部门监管也有些力量单薄。是故,限制过度包装,需要赋予公共领域权利和消费者个人权利,为公益诉讼和个人维权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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