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局开展出境木质包装专项检查
2008-12-04 00:00:00.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责编:覃丽妮
日前,针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外地价廉质差的木质包装流入绍兴市场和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规范等情况,绍兴检验检疫局组织动植检处、上虞办、诸暨办、商检公司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对辖区内11家出境木质包装使用企业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
在检查中,检验检疫人员发现:外地木质包装流入绍兴辖区的数量较多,材质较差,标识加施模糊不清晰,缺少专用存放仓库,现场发现有些已打好托的货物在未起运前木托的板条已断裂或压坏,有的木质包装带有树皮、虫孔或含水率超标。个别企业在申报法检货物出口时,隐瞒货物含木质包装情况,未如实申报,也未如实提供“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绍兴局高度重视,在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的同时,将检查情况以局发文的形式进行了通报,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木质包装的除害处理质量,降低检疫风险,维护绍兴地区出境木质包装生产秩序。
一是严格审核查验。认真执行《绍兴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工作规范》,有效履行职责,对货物木质包装的货证一致性、“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的有效性、木质包装外观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查验和核销。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木质包装使用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干燥通风、有效隔离的出境木质包装专用存放仓库。同时加大对非法检货物出口企业使用的木质包装监督力度,督促和帮助木质包装使用企业符合出境木质包装基本的规范要求。
三是建立制约机制。要求除害处理标识加施单位向使用企业宣传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使用企业提供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同时,木质包装使用企业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做到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形成制约机制。
四是加大查处力度。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对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实施抽查监管,一旦发现外地流入的木质包装有质量问题,或法检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故意不提供“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和未如实申报包装种类的情况将严厉查处,并加大对违规使用企业监管力度,实施重点监管。
在检查中,检验检疫人员发现:外地木质包装流入绍兴辖区的数量较多,材质较差,标识加施模糊不清晰,缺少专用存放仓库,现场发现有些已打好托的货物在未起运前木托的板条已断裂或压坏,有的木质包装带有树皮、虫孔或含水率超标。个别企业在申报法检货物出口时,隐瞒货物含木质包装情况,未如实申报,也未如实提供“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绍兴局高度重视,在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的同时,将检查情况以局发文的形式进行了通报,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木质包装的除害处理质量,降低检疫风险,维护绍兴地区出境木质包装生产秩序。
一是严格审核查验。认真执行《绍兴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工作规范》,有效履行职责,对货物木质包装的货证一致性、“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的有效性、木质包装外观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查验和核销。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木质包装使用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干燥通风、有效隔离的出境木质包装专用存放仓库。同时加大对非法检货物出口企业使用的木质包装监督力度,督促和帮助木质包装使用企业符合出境木质包装基本的规范要求。
三是建立制约机制。要求除害处理标识加施单位向使用企业宣传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使用企业提供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同时,木质包装使用企业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做到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形成制约机制。
四是加大查处力度。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对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实施抽查监管,一旦发现外地流入的木质包装有质量问题,或法检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故意不提供“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和未如实申报包装种类的情况将严厉查处,并加大对违规使用企业监管力度,实施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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