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要回盗版半成品 装订成册欲卖也犯罪
2009-02-16 00:00:00.0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覃丽妮
讨债讨回盗版新华字典半成品后,为顺利出卖竟将盗版工作进行到底。近日,河南省巩义市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荆立秋、周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和单处罚金3000元;讨债人李四辈也因同罪被判处罚金3000元。
2007年8月以来,荆立秋利用其经营的巩义市荣发印刷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私自印制、装订新华字典。后该印刷厂因故被有关部门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厂停业。适逢李四辈找到荆立秋之妻周菊讨债,周菊便将丈夫印制的新华字典半成品、活页、封面及已装订好的1000余册新华字典抵账给李四辈。2008年7月,李四辈为了将要回的这些东西卖出去,便利用周菊提供的场所和人员装订了1000余册新华字典,后被执法人员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荆立秋、李四辈、周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3被告人归案后均能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07年8月以来,荆立秋利用其经营的巩义市荣发印刷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私自印制、装订新华字典。后该印刷厂因故被有关部门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厂停业。适逢李四辈找到荆立秋之妻周菊讨债,周菊便将丈夫印制的新华字典半成品、活页、封面及已装订好的1000余册新华字典抵账给李四辈。2008年7月,李四辈为了将要回的这些东西卖出去,便利用周菊提供的场所和人员装订了1000余册新华字典,后被执法人员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荆立秋、李四辈、周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3被告人归案后均能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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