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英、日的塑料包装回收
2009-03-11 10:39:32.0 来源:中华印刷包装网 责编:任伟
英国
根据英国法律文件“生产者责任和义务(包装废弃物) ,各包装生产者及使用者都必须达到预定的回收利用率。根据该法规,各企业必须遵守三个主要法规:1.注册登记,包括所需的相关包装数据;2.回收率和循环率;3.证书。新的包装废弃物法规要求塑料的回收率有一个较大的提高。英国2004年回收的塑料为100000吨,但在未来的四年内每年至少必须回收300000吨,主要是塑料瓶、罐的回收。
英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就开始了废塑料的回收循环。目前,已建造了许多新的再生设备,而且有10多家公司愿意购买再生塑料容器。
进行塑料瓶再生的机构是KE-COUP,该机构在英国三分之一以上的地区建立了塑料瓶回收组织。英国有3000多家塑料瓶回收库,1400万个家庭的废弃物(包括塑料瓶)通过街边回收系统回收。
几乎所有的塑料瓶都是由PET、HDPE、PVC这三种材料的一种或几种制成。PET瓶用来作碳酸饮料瓶及食用油瓶。废PET瓶可通过循环再生制造防水布、包装带、塑料板等产品。最后,用PET瓶还可以造仿羊毛衣服,每25个废PET瓶可造一件仿羊毛夹克衫。HDPE瓶通过再生可用来生产栅栏、公园里的长凳及路标等。PVC瓶可用来再生水管、电子仪器和衣服等。
德国
德国在回收塑料包装废弃物方面的法规是全世界最为完善的,其管理态度非常明确:首先是“避免产生”,然后才是“循环使用”和“最终处理”。
1990年6月,德国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包装废弃物处理法规一《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法令》。它规定对不可避免的一次性塑料包装废弃物必须进行再利用或再循环,并强制性要求各企业承担回收责任,但也可委托回收公司代替完成。德国双向系统(Dual SystemDeutschland),简称DSD,也称为绿点公司,就是根据该法令成立的专门从事废弃物回收的公司。该公司另设了DKR股份公司负责废旧塑料包装的回收。
1991年,德国发布《包装条例》,规定回收塑料中的60%必须是机械性回收的,另外40%既可以机械性回收,也可以是填埋方式或能量回收方式。这一回收目标必须基于全国范围统计,经核实后的数据报告提交国家环境部门,完成了回收义务的工商企业即可免除部分税收。
在《包装条例》中,曾推行严格的生活垃圾分类,其中要求消费者把塑料袋或塑料包装材料投入黄色垃圾桶以便回收。但目前,对于塑料废弃物的法规有所改变。2002年12月,德国最高法院颁布了最新法令:要求所有商店从2003年1月开始向顾客收取罐装和瓶装饮料的包装回收押金。用于啤酒饮料类的PET塑料瓶,连食品在内的1.5公升以下的缴纳0.25欧元;1.5公升以上的则需缴纳两倍的押金。商店在顾客交回包装时将押金返还给顾客。但葡萄酒、白酒、牛奶、果汁等商品的包装不在规定之列。
据DKR回收公司的调查显示,89%的德国消费者赞成塑料广泛再造;约有40%的德国人拒绝使用没有回收价值的包装。由此可见,该国在回收废物方面成绩出众,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广大民众的环保意识。
欧盟所制订的相关法规与实际操作基本上借鉴于德国,欧盟各国还相继制定了塑料包装回收的具体目标。但是对塑料包装的回收利用率,只有4个国家达标,其中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处于前列。
美国
美国是世界塑料生产大国,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已展开废旧塑料回收利用的广泛研究,从地方部门、县到州,都制定了限制使用和丢弃塑料制品的法规。
佛罗里达州在1988年规定,一定规格范围内的硬包装容器都要付ADF,即推进废塑料处理费。又在1993年修改为使用20%废塑料的容器或在本州内回收25%塑料容器的厂商可免.ADF。
禁用某些塑料制品,后来又取消了一些禁用令,取而代之的是制定《资源保护和回收办法》来规范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具体规定了塑料制品回收率为65%,而65%的回收物中再生利用的比例必须达到45%。
不少全国性组织在促进废塑料的回收工作。如:美国塑料工业协会(SPI)、塑料回收基金会(PILE)、塑料回收研究中心(CPRR)、乙烯基研究学会(SPI的一个分会)等。为便于分类,SPI曾制订塑料制品材质符号,要求分别在容器底部标上。目前有39个州在执行该法规。此外,美国一些大型塑料生产公司也参与废塑料回收,如阿莫科、莫比尔、波利萨、纽约州1989年开始禁止使用非生物降解蔬菜袋,对生产降解塑料的厂家给予补贴,并要求市民将可再生与不可再生垃圾分开,否则罚款500美元。
加州1991年制订的法令要求到1995年废塑料回收率达到25%,或做到所有容器含25%废塑料,减少10%原料,重复使用5次;而1995年规定垃圾袋中要用30%回收塑料。
联邦政府曾在1988年率先限用和禁用某些塑料制品,后来又取消了一些禁用令,取而代之的是制定《资源保护和回收办法》来规范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具体规定了塑料制品回收率为65%,而65%的回收物中再生利用的比例必须达到45%。
不少全国性组织在促进废塑料的回收工作。如:美国塑料工业协会(SPI)、塑料回收基金会(PILE)、塑料回收研究中心(CPRR)、乙烯基研究学会(SPI的一个分会)等。为便于分类,SPI曾制订塑料制品材质符号,要求分别在容器底部标上。目前有39个州在执行该法规。此外,美国一些大型塑料生产公司也参与废塑料回收,如阿莫科、莫比尔、波利萨、赫茨曼、阿尔科、雪弗隆和道芬娜等八家最大Ps生产商成立Ps回收中心,总投资为1600万美元,回收发泡,再生的塑料用于制造磁带盒、办公室和家庭用具。
日本
日本是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的国家,其目标是建立一个资源“循环型社会”。这与国内能源短缺有密切关系,有鉴于此,日本对废旧塑料的回收利用一直保持积极态度。
1997年日本的《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台。这一法规对塑料包装的回收利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PET瓶生产商和使用PET瓶的饮料生产商都要承担相应的回收费用;消费者也必须对垃圾实行分类且按时回收,乱扔垃圾会被罚款甚至判刑。法规甚至对PET瓶的瓶身、瓶盖、商标、颜色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生产商必须按要求生产,以便于回收。收集所得的塑料瓶,在工厂分类压碎以后,再制成纤维制品以及衣架、垃圾箱等。
瓶生产厂家共同组成的“塑料瓶循环利用促进协议会”决定,将停止生产彩色塑料瓶。因为在再循环利用时,彩色塑料瓶的混入不仅使再生制品的质量下降,且加大人工处理难度。现将透明瓶全部用标签覆盖即可解决紫外线照射问题。在日本,容器回收利用工作由5个政府部门一产业省、厚生省、农林水产省、财政部及环境厅组成专门的基金会来协调统管,给予容器回收一定的补贴。而日本3200多个市、井、町的容器回收工作则由日本容器包装再生利用协会管理,到2001年共有51家PET回收企业得到该协会的认定。塑料瓶挥手的费用由三方承担;地方行政负责1%的费用,其余99%由饮料生产商和瓶子生产商负责,比列各占80%和20%。
另外,日本决定大力支持以废塑料为主的工业垃圾发电事业。计划到2010年,在日本全国共建150个废塑料发电设施,使工业垃圾发电成为新能源的重要部分。
根据英国法律文件“生产者责任和义务(包装废弃物) ,各包装生产者及使用者都必须达到预定的回收利用率。根据该法规,各企业必须遵守三个主要法规:1.注册登记,包括所需的相关包装数据;2.回收率和循环率;3.证书。新的包装废弃物法规要求塑料的回收率有一个较大的提高。英国2004年回收的塑料为100000吨,但在未来的四年内每年至少必须回收300000吨,主要是塑料瓶、罐的回收。
英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就开始了废塑料的回收循环。目前,已建造了许多新的再生设备,而且有10多家公司愿意购买再生塑料容器。
进行塑料瓶再生的机构是KE-COUP,该机构在英国三分之一以上的地区建立了塑料瓶回收组织。英国有3000多家塑料瓶回收库,1400万个家庭的废弃物(包括塑料瓶)通过街边回收系统回收。
几乎所有的塑料瓶都是由PET、HDPE、PVC这三种材料的一种或几种制成。PET瓶用来作碳酸饮料瓶及食用油瓶。废PET瓶可通过循环再生制造防水布、包装带、塑料板等产品。最后,用PET瓶还可以造仿羊毛衣服,每25个废PET瓶可造一件仿羊毛夹克衫。HDPE瓶通过再生可用来生产栅栏、公园里的长凳及路标等。PVC瓶可用来再生水管、电子仪器和衣服等。
德国
德国在回收塑料包装废弃物方面的法规是全世界最为完善的,其管理态度非常明确:首先是“避免产生”,然后才是“循环使用”和“最终处理”。
1990年6月,德国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包装废弃物处理法规一《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法令》。它规定对不可避免的一次性塑料包装废弃物必须进行再利用或再循环,并强制性要求各企业承担回收责任,但也可委托回收公司代替完成。德国双向系统(Dual SystemDeutschland),简称DSD,也称为绿点公司,就是根据该法令成立的专门从事废弃物回收的公司。该公司另设了DKR股份公司负责废旧塑料包装的回收。
1991年,德国发布《包装条例》,规定回收塑料中的60%必须是机械性回收的,另外40%既可以机械性回收,也可以是填埋方式或能量回收方式。这一回收目标必须基于全国范围统计,经核实后的数据报告提交国家环境部门,完成了回收义务的工商企业即可免除部分税收。
在《包装条例》中,曾推行严格的生活垃圾分类,其中要求消费者把塑料袋或塑料包装材料投入黄色垃圾桶以便回收。但目前,对于塑料废弃物的法规有所改变。2002年12月,德国最高法院颁布了最新法令:要求所有商店从2003年1月开始向顾客收取罐装和瓶装饮料的包装回收押金。用于啤酒饮料类的PET塑料瓶,连食品在内的1.5公升以下的缴纳0.25欧元;1.5公升以上的则需缴纳两倍的押金。商店在顾客交回包装时将押金返还给顾客。但葡萄酒、白酒、牛奶、果汁等商品的包装不在规定之列。
据DKR回收公司的调查显示,89%的德国消费者赞成塑料广泛再造;约有40%的德国人拒绝使用没有回收价值的包装。由此可见,该国在回收废物方面成绩出众,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广大民众的环保意识。
欧盟所制订的相关法规与实际操作基本上借鉴于德国,欧盟各国还相继制定了塑料包装回收的具体目标。但是对塑料包装的回收利用率,只有4个国家达标,其中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处于前列。
美国
美国是世界塑料生产大国,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已展开废旧塑料回收利用的广泛研究,从地方部门、县到州,都制定了限制使用和丢弃塑料制品的法规。
佛罗里达州在1988年规定,一定规格范围内的硬包装容器都要付ADF,即推进废塑料处理费。又在1993年修改为使用20%废塑料的容器或在本州内回收25%塑料容器的厂商可免.ADF。
禁用某些塑料制品,后来又取消了一些禁用令,取而代之的是制定《资源保护和回收办法》来规范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具体规定了塑料制品回收率为65%,而65%的回收物中再生利用的比例必须达到45%。
不少全国性组织在促进废塑料的回收工作。如:美国塑料工业协会(SPI)、塑料回收基金会(PILE)、塑料回收研究中心(CPRR)、乙烯基研究学会(SPI的一个分会)等。为便于分类,SPI曾制订塑料制品材质符号,要求分别在容器底部标上。目前有39个州在执行该法规。此外,美国一些大型塑料生产公司也参与废塑料回收,如阿莫科、莫比尔、波利萨、纽约州1989年开始禁止使用非生物降解蔬菜袋,对生产降解塑料的厂家给予补贴,并要求市民将可再生与不可再生垃圾分开,否则罚款500美元。
加州1991年制订的法令要求到1995年废塑料回收率达到25%,或做到所有容器含25%废塑料,减少10%原料,重复使用5次;而1995年规定垃圾袋中要用30%回收塑料。
联邦政府曾在1988年率先限用和禁用某些塑料制品,后来又取消了一些禁用令,取而代之的是制定《资源保护和回收办法》来规范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具体规定了塑料制品回收率为65%,而65%的回收物中再生利用的比例必须达到45%。
不少全国性组织在促进废塑料的回收工作。如:美国塑料工业协会(SPI)、塑料回收基金会(PILE)、塑料回收研究中心(CPRR)、乙烯基研究学会(SPI的一个分会)等。为便于分类,SPI曾制订塑料制品材质符号,要求分别在容器底部标上。目前有39个州在执行该法规。此外,美国一些大型塑料生产公司也参与废塑料回收,如阿莫科、莫比尔、波利萨、赫茨曼、阿尔科、雪弗隆和道芬娜等八家最大Ps生产商成立Ps回收中心,总投资为1600万美元,回收发泡,再生的塑料用于制造磁带盒、办公室和家庭用具。
日本
日本是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的国家,其目标是建立一个资源“循环型社会”。这与国内能源短缺有密切关系,有鉴于此,日本对废旧塑料的回收利用一直保持积极态度。
1997年日本的《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台。这一法规对塑料包装的回收利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PET瓶生产商和使用PET瓶的饮料生产商都要承担相应的回收费用;消费者也必须对垃圾实行分类且按时回收,乱扔垃圾会被罚款甚至判刑。法规甚至对PET瓶的瓶身、瓶盖、商标、颜色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生产商必须按要求生产,以便于回收。收集所得的塑料瓶,在工厂分类压碎以后,再制成纤维制品以及衣架、垃圾箱等。
瓶生产厂家共同组成的“塑料瓶循环利用促进协议会”决定,将停止生产彩色塑料瓶。因为在再循环利用时,彩色塑料瓶的混入不仅使再生制品的质量下降,且加大人工处理难度。现将透明瓶全部用标签覆盖即可解决紫外线照射问题。在日本,容器回收利用工作由5个政府部门一产业省、厚生省、农林水产省、财政部及环境厅组成专门的基金会来协调统管,给予容器回收一定的补贴。而日本3200多个市、井、町的容器回收工作则由日本容器包装再生利用协会管理,到2001年共有51家PET回收企业得到该协会的认定。塑料瓶挥手的费用由三方承担;地方行政负责1%的费用,其余99%由饮料生产商和瓶子生产商负责,比列各占80%和20%。
另外,日本决定大力支持以废塑料为主的工业垃圾发电事业。计划到2010年,在日本全国共建150个废塑料发电设施,使工业垃圾发电成为新能源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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