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得以家电包装附件不全为由拒绝退换货
2009-03-13 00:00:00.0 来源:新华网 责编:覃丽妮
针对当前个别经营者在消费者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要求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的情况,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周海亮认为,这种单方面规定不合理,商家不得以家电包装附件不全为由拒绝退换货。
周海亮介绍,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无此类规定。
周海亮认为,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消费者有权退、换货。
周海亮介绍,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无此类规定。
周海亮认为,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消费者有权退、换货。
-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诚聘英才|帮助中心|意见反馈|版权声明|媒体秀|渠道代理
- 沪ICP备18018458号-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