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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拒绝免费午餐 网络版权再次掀风波

2009-04-02 00:00:00.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责编:陈良

      【编者按:很多网站依靠转载生存,因此滋生出版权纠纷。】
     
【中华印刷包装网】 不久前,《新京报》将非法转载其版权作品的“浙江在线”网站告上法庭,索赔200万元,网络媒体与传统报刊的版权纠纷再次进入公众视线。据报道,2003年12月至2007
 
 
 
年7月间,“浙江在线”网站未经《新京报》允许,在其网站、子网站、收费手机报等平台擅自使用《新京报》拥有著作权的原创作品7000余篇,总字数达900多万,图片总量2000多幅。报道称,该网站侵权时间之长、侵权数量之巨,居全国各类网站之首。且不论这一案件给原告造成了怎样的损失,单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和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影响看,我国的网络媒体仍处于待规范时期,网络媒体在转载传统报刊作品方面仍存在大量版权纠纷。

  网络依靠转载生存——滋生版权纠纷

  互联网似乎从诞生之日开始,就注定了其依托传统报刊存在的命运。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媒介。很多门户网站依托转载传统报刊文章、开发手机报、电子杂志、赚取广告费等获得了较快发展。

  在实践中,除大型门户网站与主流媒体签有转载协议或合作协议外,有多少网站与传统报刊或原作者签署过授权协议并支付过报酬?网站在转载过程中出现了众多版权问题:网站未经授权,擅自转载报刊文章现象非常普遍;擅自修改文章标题或内容;不给作者署名,甚至署他人名字;不支付转载稿酬。一方面,报刊社或原作者根据法律规定积极维权,却因不知自己文章被网站转载,或者无法与网站编辑取得联系而得不到转载稿酬;另一方面,网站为了生存和发展,需要及时、不断地转载传统报刊作品,往往无视法律规定,不顾报刊社和原作者的合法权利,擅自转载,对权利人的投诉不加理睬。因此,网站和报刊的矛盾越发尖锐,版权纠纷不断。网站的非法转载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和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对于一些准备上市或者融资的网站来说,版权纠纷无异于影响其顺利发展的“毒瘤”。

  未经作者允许 付酬仍属侵权

  10年前,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制建设尚不完善,网站和公众的版权意识不强,很多网站和公众不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何物,出现版权纠纷尚可理解。但是,自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修订了《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可谓明确清晰。然而,网络在转载传统报刊作品时的无序仍然令人遗憾。

  事实上,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网络转载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无须征得权利人许可和支付报酬,但需承担署名和标明作品出处的义务。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以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0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文件第三条将网络转载报刊作品列入法定许可,即“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司法解释,对此条个别词语进行了细化,但仍保留了法定许可。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网络的法定许可。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2000年的司法解释,删去了第三条,不再保留将著作权法报刊转载的规定适用到网络环境条件。按照修改以后的规定,2006年7月1日以前符合转载摘编条件的作品,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和出处即不算侵权;2006年7月1日以后,按照条例,如果原作者不允许转载,网站转载摘编报刊作品即使支付了报酬也是侵权,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判罚过轻导致侵权屡禁不止 为何有众多网站悍然侵权?

  首先,网站版权意识淡薄,心怀侥幸心理。个别大网站认为,一旦作者找上门来,给几个钱就能摆平。

  其次,一方面传统报刊社维权意识不强,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还有些报刊社与本社记者的关系缺乏协调,双方没有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协议,无法为记者伸张正义。另一方面,当版权在作者个人手里时,个人相对网站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导致网站对个体维权不理不睬。

  更有甚者,一旦有作者提出版权要求,某些网站以帮助作者宣传为托词,摆出“救世主”的嘴脸,更有无良网站还以“封杀”相威胁。

  最后,由于我国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且法律对于侵权网站的处罚过轻,也直接导致了侵权现象的泛滥。在类似案件中,法院往往参照行业情况,参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关于原创文字作品稿酬上限100元/千字确定赔偿标准,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处被告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罚金。对于赔偿标准,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即使法院完全支持类似原告《新京报》的诉讼请求,即赔偿200万元(包括赔偿费和公证费、律师费等),而原告通过转载、子网站转载、收费手机报、网络广告等赚取的收益仍远远高于赔偿数额。

  集体管理——解决网络版权困局的有效途径

  目前,通过互联网和移动网络传播的作品种类很多,几乎在传统环境下传播的作品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影视作品、录音录像等都能够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由于网络具有容量大、传播速度快、获取和使用方便等特点,网站与权利人一一直接联系取得授权,从时间、速度和成本等方面来讲都不划算,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权利人应该把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作者难以有效行使和有效控制的权利交给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由集体管理组织与各网站或互联网行业协会洽谈授权和付酬标准。这样,不但可以极大地降低网站的取得授权成本,方便网站取得授权,而且还可以更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优秀作品的更广泛传播。但是,从目前来看,权利人组织与网络行业协会或者大网站的谈判进程或许比较漫长,关键要看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所掌握的会员数量、作品数量是否具有垄断优势。

  当然,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网络之间、网络和传统报刊之间互相转载都纳入法定许可范畴是最佳办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授权成本,对于作者维权、方便网站授权和促进作品更广泛传播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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