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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9条涉及印刷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09-08-08 09:46:42.0 来源: 责编:刘文越

       【我要印】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了10余条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其中关涉印刷行业的有9条。这9条通知中除第五条外,其余8条均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日生效。这些通知时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细化,在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重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特定事项捐赠、聘用残疾职工等方面给予了税前扣除、减免税等税收优惠。
 
  1企业资产损失可税前扣除

  【通知名称】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起

  通知明确了资产损失的定义: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通知列举了上述一系列企业计税时将予以扣除的资产损失情形。如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知还明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2明确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名称】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起

  通知规定,执行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税法规定的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通知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通知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3明确技术转让减免所得税条件

  【通知名称】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起

  通知规定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的条件:一是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是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是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是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是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此外,通知指出,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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