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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出版:亟须加强版权保护和内容监管

2009-11-12 16:02:51.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责编:涂运

  这样,在同一权利的不同受让人之间、不同被许可使用人之间以及权利的受让人和被许可使用人之间,就有可能发生利益的冲突和抵触。

     内容审核“缺位”影响产业发展

     在信息传播方式日新月异的今天,技术不断革新,新的出版方式不断出现,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又相对滞后,这为手机出版的版权保护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相对于传统出版而言,手机出版的出版主体很难界定,正因为出版主体存在争议,如何在出版前对内容进行审核也就成为一大难题。事实上,手机出版的作者可以不需要经过出版单位的审查,就可将作品公之于众,这对现行的出版物管理制度提出了挑战,导致出版监管失去应有的效力,出现了诸多不良现象。例如:传统媒体最忌讳的一稿多投、内容低俗、抄袭等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的现象也极为普遍。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大量内容低俗和侵权的作品进入手机出版市场,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不良的影响,也破坏了著作权人、服务商与手机受众之间利益的平衡,造成著作权保护的困难,不利于手机出版产业的良性发展。

     对策

     到目前为止,涉及互联网及电子出版管理的法律性文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17部之多。2002年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内容过于简单,根本没有考虑到手机出版的特点。《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已不适应目前互联网出版业迅猛发展的现实情况,在实际的执法中效果也十分有限。新闻出版总署已提出要起草《互联网出版管理条例》以取代《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这个任务也已列入国家立法计划之中。

     修法、立法解决版权纠纷

     虽然我国2006年7月正式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8年又修订了《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但这些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细节。新闻出版行业一直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产品准入制度,依据传统出版形态所建立起来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无法适应手机出版的管理需要。因此,为适应高速发展的手机出版业的需要,应不断更新相关法规。

     为了满足在解决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的需要,我国采纳了《伯尔尼公约》确立的版权自动保护原则,实行了版权自愿登记制度。但是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于1994年12月发布后,至今仍在试行。随着《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实施条例的出台,《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修改已经迫在眉睫。修订《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制定鼓励开展数字版权自愿登记的政策,积极推行数字版权自愿登记制度,以利于相关权利人的确认与权利保护,减少著作权纠纷。

     发挥集体管理组织作用

     从现有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来看,解决数字技术环境下的著作权行使问题,除通过著作权人个人采取一定的措施行使和保护权利外,主要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根据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等因素制定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以规范对作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在手机出版活动中,一方面,著作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对其权利不能控制或者难以控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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